首席大检察官向27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汇报,这一回又能说出哪些新意呢

“暴力伤医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公益诉讼?”“监察委和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何不同?”“如何确保检察官履职时的人身安全?”……面对代表关心的问题,7月1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期代表学习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旁征博引,娓娓道来。

“目前,公益诉讼范围是有限定的,主要是在环保、国资、土地、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伤医案件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在公益诉讼的范围内。”在回答全国人代表张荣珍的提问时,张军扼要说明法律适用问题后明确表态:对暴力伤医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行为,为医护人员营造安全的从业环境。

张军在报告《我国的检察制度与检察工作》时介绍说:“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改革。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最高检正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积极组建公益诉讼检察厅,有效发挥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作用。”

张军还介绍了检察机关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到30年的时间所经历的“三落三起”。宝剑锋从磨砺出,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检察制度自信也从字里行间流露出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代表们始终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监察权和检察权怎么区分、如何使用?张军给出了清晰的答案:监察委对公职人员个人进行监察,调查违纪违法和犯罪;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是依法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诉讼和相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一个是对个人,一个是对机关行使权力行为;一个是对公职人员全覆盖,一个是重在发现诉讼过程的职务行为正当性……

“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既不同于初始阶段行政机关的决定权,也不同于具有终局决定意义的裁判权,更多的是一种过程中的监督,有问题最终要监督相关部门自己去纠正。根据这一特点运用好检察权,有利于防止审判恣意和侦查滥权,推动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履职。”对张军的介绍,不少代表频频点头。

交流中,张军还提到他6月11日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这是高检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院审委会。今年年内,省级院检察长、市级院检察长都要至少列席一次审委会,基层院检察长也都要列席,以此带动形成层层重视抓办案、强监督、促公正的浓厚氛围。”

监狱巡回检察试点正在全国8个省份进行,张军介绍说:“改‘派驻’为‘巡回’,可以增强对监狱改造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下一步准备在全国推开。”

“检察机关将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加重视与各位代表面对面地的真诚沟通和交流,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也请各位代表常到检察机关走走,继续关心、关注、监督检察工作。”专题报告的最后,张军向代表发出“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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