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一男子「講義氣」幫朋友刷POS機套現,被判有期徒刑!

“沒問題,舉手之勞……”

肇慶一男子譚某在明知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

竟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

為朋友的信用卡套取現金達138萬餘元。

肇慶一男子“講義氣”幫朋友刷POS機套現,被判有期徒刑!

(網絡圖片)

令譚某沒有想到的是,

這種“仗義”行為,

卻為自己帶來了牢獄之災!

近日,高要區人民法院依法以譚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案宣判後,被告人譚某表示服判,不上訴,現該案已生效。

究竟譚某是如何因“講義氣”

最終卻自食苦果?

一起來回顧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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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老譚,我這段時間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用你的POS機幫忙套點現金出來吧……”“沒問題,舉手之勞…”“譚老闆,我信用卡要還款了,麻煩你幫忙在另外一張信用卡刷點現金出來吧……”“小意思,拿卡過來刷吧……”被告人譚某在高要區金利鎮經營一家茶莊,並申請了銷售點終端機具(下稱POS機)。

熱心腸的譚某平日裡十分樂意為朋友兩肋插刀,是朋友眼中“講義氣”的好兄弟,朋友們有空時都喜歡到其茶莊喝喝茶、聊聊天,其茶莊經常高朋滿座,人聲鼎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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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朋友們“借用”POS機提款一事,譚某認為只是幫朋友刷刷卡,自己沒有從中獲利,這不過是一種既仗義又方便了朋友的行為,因此,他在明知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毫不猶豫地用其POS機幫助朋友提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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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至11月期間,譚某先後用該POS機,採用虛構交易的方式,多次幫助朱某、謝某、黃某等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現金,銀行將錢匯到譚某申領的POS機對應的賬戶後,被告人譚某通過從自己賬戶上或微信轉賬等方式將錢轉給朱某、謝某、黃某等信用卡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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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14年5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譚某通過上述虛構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機套現52筆,合計人民幣13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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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譚某無視國法,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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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譚某犯非法經營罪的罪名正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譚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上,譚某後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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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是幫朋友,怎麼知道已觸犯法律,現在我知道錯了,以後要多學法懂法守法,依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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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高要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譚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為更利於對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迴歸社會,對其可以宣告緩刑,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譚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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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POS機本是為群眾提供刷卡消費便利,本案中卻成了不法分子套現和牟利的工具。實質上,POS機套現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擅自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髮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同時,當持卡人無力還款時,不但給銀行帶來了資金損失,也會給持卡人個人帶來信用不良等影響,嚴重者將有惡意透支之嫌,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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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既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對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對於信用卡套現行為,無論是提供刷卡便利者抑或是信用卡持卡人,我國法律均持嚴厲打擊的態度。

因此,廣大群眾應當自覺遵守信用卡使用的相關規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切勿貪圖一時之利,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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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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