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一男子“讲义气”帮朋友刷POS机套现,被判有期徒刑!

“没问题,举手之劳……”

肇庆一男子谭某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竟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

为朋友的信用卡套取现金达138万余元。

肇庆一男子“讲义气”帮朋友刷POS机套现,被判有期徒刑!

(网络图片)

令谭某没有想到的是,

这种“仗义”行为,

却为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近日,高要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谭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究竟谭某是如何因“讲义气”

最终却自食苦果?

一起来回顾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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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老谭,我这段时间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用你的POS机帮忙套点现金出来吧……”“没问题,举手之劳…”“谭老板,我信用卡要还款了,麻烦你帮忙在另外一张信用卡刷点现金出来吧……”“小意思,拿卡过来刷吧……”被告人谭某在高要区金利镇经营一家茶庄,并申请了销售点终端机具(下称POS机)。

热心肠的谭某平日里十分乐意为朋友两肋插刀,是朋友眼中“讲义气”的好兄弟,朋友们有空时都喜欢到其茶庄喝喝茶、聊聊天,其茶庄经常高朋满座,人声鼎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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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朋友们“借用”POS机提款一事,谭某认为只是帮朋友刷刷卡,自己没有从中获利,这不过是一种既仗义又方便了朋友的行为,因此,他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毫不犹豫地用其POS机帮助朋友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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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谭某先后用该POS机,采用虚构交易的方式,多次帮助朱某、谢某、黄某等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银行将钱汇到谭某申领的POS机对应的账户后,被告人谭某通过从自己账户上或微信转账等方式将钱转给朱某、谢某、黄某等信用卡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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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通过上述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机套现52笔,合计人民币1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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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谭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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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上,谭某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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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是帮朋友,怎么知道已触犯法律,现在我知道错了,以后要多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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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高要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为更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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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POS机本是为群众提供刷卡消费便利,本案中却成了不法分子套现和牟利的工具。实质上,POS机套现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擅自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同时,当持卡人无力还款时,不但给银行带来了资金损失,也会给持卡人个人带来信用不良等影响,严重者将有恶意透支之嫌,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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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影响社会稳定。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无论是提供刷卡便利者抑或是信用卡持卡人,我国法律均持严厉打击的态度。

因此,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勿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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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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