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牛哥
多謝邀請,長生生物,這是一家上市企業,我剛才看了一下,他是創業板。作為中國股民,股票公司業績造假不是什麼新鮮事。可是決沒有想到,這家公司敢在人命關天的狂犬疫苗上面造假!
狂犬病只要確診,死亡率百分百。這是多喪心病狂的人才能幹出來的事情?現在我們老百姓生活好了,但是壓力也大了,還有很大的一批人群是獨生子女,因為生活子女很多在外地生活工作,這一大批人養寵物寄託情感的人特別多,但是很多人並不帶狗每年打狗用狂犬疫苗的。
而且就算是打了疫苗,不小心被狗貓抓破咬破,還是要去打人用狂犬疫苗的,可偏偏人用狂犬疫苗造假,萬一打了這種疫苗,不幸得了狂犬病,這給一家人帶來多麼大的痛苦?這些製假的長生藥廠負責人想過沒有?人命就這麼被踐踏?
說到要如何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我個人覺得,重罰雖是一種手段,還是不能從根本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的是立法,還需要更好的執行力!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具體責任人要讓他傾家蕩產,讓他所有參與人全部有牢獄之災,法律條款應該規定,決不輕饒,到線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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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微評說
有關“疫苗造假”的話題追問,可以稱得上是“國民級”熱議。無論是站在專業的醫藥原理上“問責”,還是站在人性道德上“譴責”,最終都會指向“造假的原罪”。畢竟,作為預防性的阻擊防線“疫苗”要是也“不靠譜”,人們到底還靠什麼保證最基本的生命之安?
生命無小事,這是人類社會中起碼的“共識”。可是,當疫苗生產的源頭也在拿生命開玩笑時,所謂的“共識”也就成為“恐懼的共識”和“憤怒的共識”。人們慣常強調“生存線上的尊嚴”,可當“生命線上的尊嚴”早已潰敗時,大談所謂的“房價”,“股價”還有毛用。
無論是媒體的“信息跟進”,還是普通市民的“情緒補位”,表面上都強調“嚴懲的尺度”,可是對於未來“疫苗真假”的監管,如何保證不出質量問題,或是靠什麼保障藥品質量,或許才是人們更關心的問題。
說到底,“疫苗造假”的核心就是“造假”,而“造假流弊”的存在,對於更多人而言,似乎早已司空見慣,只要不危及生命安全,就好像不是什麼大事兒。甚至,就算有些人真的是死於“疫苗造假”,也會因“常識矇蔽”,只能硬深深的自我承受一切禍端。
而對於,“造假流弊”的橫生,就更多人來講只能一邊承受,一邊批評。無論怎樣,人們還需要活下去,在沒有“藥神”的情況下,只能希冀“命硬”,而對於因“藥性打折”的喪命悲劇,多數時候只能“怪自己不夠堅強”。只是,在這種集無奈、憤怒、悲苦的情緒裡,最終還是化作“慣性的接納”繼續維持著,而在這樣的模式裡,對於“造假”的慣性化,我們真的該剖開真面目,去一探究竟。
其一:關於“造假”並不陌生,人們早已習慣“假中比好”。
有句話叫“還沒有好透”,但在現實的語境裡,人們更願意講“還沒有壞透”。依照正常的認知邏輯,正確的“篩選觀”應該是“好中比好”,可是,當滿眼望去都是“贗品”的時候,似乎只能轉為“假中比好”,也就是“壞中比好”。
當然,對於現實生活中的“假”,也並不是都不知情,有很大一部分“假”,買賣雙方都心知肚明,買方為便宜,退而求其次,賣方為收割底層市場,也就會以次充好。甚至,當有人問起為何質量無保證時,都會較為坦蕩的講出事實,一點不覺得“售假”有什麼恥辱。
從某種意義上講,只要“假”不涉及生命安全,就好像有存在的意義。即便,以相關法規衡量,早已突破底線,但只要沒有突破“生命線”,人們就不太會當事。這其中的“生存邏輯”,在底層群體中尤為明顯。
其二:“造假的肆無忌憚”終將迎來“慣常性互害”。
人們常講:“便宜沒好貨”。可當沒錢的時候,贗品也會被“追捧”,這也就是為何,在《我不是藥神》中的假藥販子張長林能有生存空間。就如他所說,管不管用是一回事,反正沒副作用,這句話看似沒毛病,但細思恐極。對於疾病來講,尤其是致命的疾病而言,如若藥物不起作用,就等於在“殺掉”患者的救治時間,而這跟“謀殺”又有何區別呢?
只可惜,在市井的邏輯裡,這種思維早已成為一種生存法則,甚至演化成更為殘酷的互害。因為當所有人都在“造假”,那麼每個人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而這也是最殘酷,最荒唐的格局,但假若你身處其中,你又能怎樣?
其三:我們都鄙視生命線上的“帶血流弊”,可有太多人真的利益面前無人性。
對於“造假”,就連“造假”中的人,相信也很看不慣。但是,當“造假的人”一旦面對利益時,所有現實的人,好像瞬間就被抽離成符號。反正,他(她)者的痛苦自己感受不到,反正他(她)者也在“造假”。於此,他(她)們用“自己不造假是不是傻”時刻鞭策自己。這種情況下,我們很容易理解,為何那麼多“造假者”很坦然,即便他(她)們是在榨取“帶血的剩餘價值”。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所有的造假都應該歸於同一地獄,只不過在現實的尺度上,人們慣常用“致命與不致命”去衡量“造假”的危害,而非用"一票否決"去徹底將其打入地獄,從這個層面去看人們面臨的“造假窘境”,不免有種可悲之感,而這也是人性中最難救贖的瑕疵。
其四:對“造假”的懲治力度,著實不應該“設限”。
事實上,我們很清楚,之所以“造假”,根本上還是的利益的驅使。這種情況下,事實上就更好辦一些。如果所有的企業都認識到“造假”意味著“破產”,相信“造假”的企業就會越來越少。因為,關於對“造假”的打擊,歐美不少國家就相對“不設限”。
只要“企業造假”被坐實,而且消費者有足夠的證據,以及相關的損失依據,造假的企業,最終將會付出沉重的代價,“破產關門”的情況幾乎被視為正常。尤其,關乎藥物的企業,那怕關於藥品的相關說明含糊,都會引發品牌的信任危機,並會面臨較為沉重的相關賠償,而這也是歐美國家中,“造假事件”相對低發的主要原因。
姬鵬
說到底像這類的造假不是誰和誰有仇不惜代價的去報復一樣,這類型的造假也就與利益相關,仔細點說,造假的相關責任人肯定也考慮到了此類事件若是被爆出會遇到怎麼的情況發生,當他認為若是這個風險可以與爆出後的影響相抵消,那麼造假的責任人就沒有那麼大的顧及,就算被發現也不會危機生命,責任人把它作為風險投資,有投資就會有風險,成功了大賺一筆移民,失敗了罰點款進幾年監獄,總之代價在承受範圍內,代價越大,利益越大。
若是國家把此類型犯罪和偷小孩一塊納入死刑,不可一切理由的減刑,大力嚴查,那麼此類型的犯罪會快速降低。
查尼王子
抓住一個槍斃一個!建立良好的舉報機制,已經查實,給予舉報人豐厚的獎金,讓造假在中國消失,這是最好的辦法!罰錢對它們來說!根本不起作用,這次被抓,還有下次,惡性循環,造假也沒有根除,殺一儆百!參與者,知情者!必須判刑處理,10~20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