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館被罰到「傾家蕩產」 到底該不該?

7月18日,《重慶晚報》第6版刊登的一則《行政文書送達公告》引發了讀者熱議:這份公告中顯示,江北區“最小一家餐飲店”違法收入171萬餘元,被罰款3425萬餘元。這個一眼能望穿的小餐館,為何被處罰如此高的金額?為了回應輿論質疑,記者打探後得知,原來這是國家進一步重視食品安全之後,相關部門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者的從重處罰。(7月20日《重慶晚報》)

小餐館被罰到“傾家蕩產” 到底該不該?

違法所得經過核實為171萬元,處罰卻達到了3425萬元。這種處罰換來的結果是:“最小餐飲店”關門轉讓,不再經營了。一些市民和餐飲從業者十分疑惑:執法可以嚴厲,但是不是真的就要“逼著商家關門”,如果執法是這個局面,今後誰還敢做生意?甚至有人不理解地質問:你罰他3425萬元有何意義?“小餐館”是沒有如此經濟能力的,最終結局只能是執法尷尬,罰款金額只會是一個數字,根本不能落實……

如何看待“罰到傾家蕩產”的執法?我們需要有一個正確態度。處罰3245萬元,這個數字並非是腦子一熱的結果。“有沒有支付能力”與“該不該處罰”是兩碼事,一如國外的一些案例中,罪犯可能被判入獄100年、200年——誰能活到100歲、200歲?這其實是法律的正義。

“最小的餐館”做的是“不小的違法”。去年5月,“小餐館”外賣引起6人金黃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事件。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許可證》信息是偽造的,現場員工《健康證》不齊……根據法規,如此違法行為,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因此這家餐館只是依法受到頂格處理而已。

“小餐館”被罰3245萬元並不是重了,而是符合法律標準。現實生活中,一些違法企業在繳納了罰款之後,並沒有吸取教訓,而是一次次違法一次次罰款,一次次罰款又一次次違法,成了“違法老油條”,歸根結底就是因為處罰像撓癢癢,沒有罰到痛處。維護舌尖安全,就需要執法部門有“罰到傾家蕩產”的勇氣和執法態度。只有法律的嚴肅和嚴厲得到充分體現,違法商家才會真正盤算違法成本,從而敬畏法律敬畏秩序。

(郝雪梅 燕趙都市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