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51%、34%、20%股權對控制權的區別是什麼?

67%、51%、34%、20%股权对控制权的区别是什么?

67%、51%、34%、20%股权对控制权的区别是什么?

股權生命九條線

1、絕對控制權67%,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併、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6、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9、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馬雲的經驗

說到管理層的控制力就不得不提及“阿里巴巴”這個明星企業。

馬雲作為阿里巴巴的創始人,在其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比例不到10%的情況下,依然穩固的保持著對集團的控制,可以說是管理層持股比例較低情況下保持控制力的代表。那麼他到底是怎麼做的呢?

1

董事會直接管理公司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者,在阿里的內部,董事會擁有極高的權利,而且董事的換選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阿里50%的董事由阿里合夥人提名,股東大會投票從提名董事候選人中選舉出董事。

其次,馬雲、蔡崇信以及軟銀、雅虎就投票達成一致,使阿里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能夠被選入董事會。

最後,如果要修改章程中關於合夥人的董事提名權和相關條款,該修改事項必須要在股東大會上得到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票數95%以上的同意(阿里集團上市主體的註冊地在開曼,開曼的公司法對公司特別事項的表決沒有具體持股比例的限制,

因此阿里的股東能夠對公司特別事項的通過約定一個較高的持股比例)。

根據阿里上市時的披露,馬雲、蔡崇信所持有的阿里股份合計不低於10%,因此在馬雲、蔡崇信不同意的情況下,修改合夥人的董事提名權也無從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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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夥人”決定董事會

如上所述,合夥人有權提名董事,而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又總能在董事會佔有一席位置。那麼阿里是如何實現合夥人提名的董事能夠入選董事會的呢?

首先,合夥人享有提名董事會簡單多數(50%以上)成員候選人的專有權。而合夥人中有一種類型為永久合夥人,永久合夥人除非退休或者離職、喪失行為能力、被合夥人會議50%以上投票除名,否則一直享有董事提名權,馬雲、蔡崇信便為阿里的永久合夥人,因此可以說馬雲始終有權提名董事。

其次,被合夥人提名的董事成為董事會成員的,需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經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馬雲、蔡崇信與軟銀、雅虎通過投票協議約定,軟銀(在持有阿里不低於15%的股份的情況下)、雅虎在股東大會上為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投贊成票。由於馬雲、蔡崇信、雅虎、軟銀持有的阿里股份比例達69.5%,因此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被選為董事沒有懸念。

不僅如此,合夥人制度在保證合夥人控制權上可謂是萬無一失,因為,即使阿里合夥人提名的候選人沒有被股東選中作為董事,或選中後因任何原因離開董事會,那麼阿里合夥人有權指定臨時過渡董事填補空缺,直到下屆年度股東大會召開。

而且,在任何時間,不論因任何原因,當董事會成員人數少於阿里合夥人所提名的簡單多數時,阿里合夥人都有權指定不足數量的董事會成員,以保證董事會成員中簡單多數是由合夥人提名。

可以說,合夥人總能讓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權利,馬雲在內的合夥人便是通過這樣的程序實際控制了公司半數以上的董事,進而實現通過董事會管理公司。

3

高准入門檻保障合夥人的一致

一系列心思縝密的制度設計無非是為了保證合夥人對阿里的控制權,那麼合夥人之間是否總是一致呢,難道其他合夥人和馬雲在提名董事時不會有利益衝突嗎?

阿里合夥人的入夥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不僅要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且要對公司發展有積極貢獻;對公司的文化高度認可,願意為公司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竭盡全力。

在程序上,需要經過合夥人向合夥人委員會提名、75%以上的合夥人投票通過,層層的嚴格篩選。如此門檻所篩選出的合夥人基本對公司的運營、發展的認可是一致的。

雖然人的變數是無法完全避免的,但相比股權至上、直接與資本掛鉤的控制權決定標準,通過合夥人制度,在確定公司的控制主體時融入對人這一因素的考量,加之嚴格的入選條件,使得與馬雲一同領導公司發展的核心團隊目標一致,公司的控制主體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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