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通告

2018年第1號

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於2018年7月20日正式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有關稅收事項通告如下:

一、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國家稅務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名稱開展工作。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國家稅務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地方稅務局稅費徵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國家稅務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

四、涉及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國家稅務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地方稅務局的稅務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承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國家稅務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地方稅務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五、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諮詢”。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按原規定需要向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國家稅務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向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提供一套;按原規定需要在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國家稅務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向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申請一次。

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於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1號)第七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在2018年6月15日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2018年7月5日掛牌後,已發放的稅收票證和已發放的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但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可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八、辦公地點: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成吉思汗西街,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隊對面;東部辦公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通道南街49號。

九、對外公開電話:業務諮詢服務:04712571228;違紀投訴:04712949090;納稅服務事項投訴:04712949088;偷稅漏稅案件舉報:04712949089;辦公室:04712949070。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

2018年7月2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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