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仲案例」旅行途中摔傷,責任由誰來承擔?

「蘭仲案例」旅行途中摔傷,責任由誰來承擔?

2017年8月1日,王貴有(化名)一家四口帶著年幼的孫女開啟了貴州之旅,萬萬沒想到,這一去確落下了八級傷殘。回到蘭州後的他憤懣難平,一紙申請將旅行社推上了仲裁庭。

記者在蘭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上看到“2017年7月26日,申請人王大有與被申請人舒氏旅行社(化名)簽署《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約定由申請人等5人組團參加被申請人組織的貴陽加桂林雙飛八日遊,時間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共8天,費用16500元。”在被申請人下發給申請人的旅遊行程單上,詳細註明了具體的行程安排、接待標準及旅遊注意事項,併為申請人購買了境內旅遊意外傷害保險。

裁決書上還詳細記錄了事發過程:8月5日上午7時30分許,陰雨。“地接”貴州安行旅行社(化名)的導遊帶領申請人一行離開住宿酒店上車途中,申請人王大有懷抱孫女打傘前行,不慎在一處臺階摔傷。導遊當即上前救助,並撥打120救護車。隨後,申請人被送至貴陽市某醫院住院治療。8月8日,地接旅行社為申請人辦理出院手續,聯繫救護車,在機場協調航空公司將申請人送上飛機。

回蘭後,王貴有入住省中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裸關節骨折。8月9日入院至8月24日出院,15天花費醫療費39377.47元。傷情經甘肅天平司法鑑定所鑑定為八級傷殘。出院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受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但未達成一致,遂依據雙方合同中仲裁條款之約定申請仲裁。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被申請人是否盡到了安全提示的義務。仲裁庭意見如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雙方簽署旅遊合同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下發了旅遊行程單,除行程安排及接待標準等內容,就旅遊注意事項專門加以提示,其中特別提示貴州多山多雨,而申請人正是由於下雨路滑導致意外摔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5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故被申請人已經對申請人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

二是,被申請人是否盡到了救助及保護義務的問題。仲裁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12條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本案申請人在受傷後,地接社導遊立即予以現場救助並及時撥打120救護車,將申請人送往醫院,對申請人予以了有效的救助和保護。故被申請人已經盡到救助和保護的義務。

三是,關於被申請人是否盡到提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61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雙方《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第22條規定:旅行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庭審中,申請人依據雙方《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第七條第7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認為自己有權要求被申請人協助索賠。本案被申請人已經提示申請人,並且為申請人購買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由於申請人不配合而無法辦理保險理賠。故被申請人已經盡到提示申請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義務,並且已經協助申請人進行了保險理賠。

關於本案的責任究竟該有哪一方承擔,按照雙方《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本案申請人的受傷並非外力導致,而是申請人自身不注意安全導致的意外事故。申請人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當對自身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故申請人理當承擔本案受傷的一切責任及損失。

蘭州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1、駁回申請人王貴有的仲裁請求;2、本案仲裁費由申請人全部承擔。(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當事人自收到裁決之日起30日內,可以申請仲裁庭補正。)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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