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仲案例」旅行途中摔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兰仲案例」旅行途中摔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2017年8月1日,王贵有(化名)一家四口带着年幼的孙女开启了贵州之旅,万万没想到,这一去确落下了八级伤残。回到兰州后的他愤懑难平,一纸申请将旅行社推上了仲裁庭。

记者在兰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上看到“2017年7月26日,申请人王大有与被申请人舒氏旅行社(化名)签署《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等5人组团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贵阳加桂林双飞八日游,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共8天,费用16500元。”在被申请人下发给申请人的旅游行程单上,详细注明了具体的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及旅游注意事项,并为申请人购买了境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裁决书上还详细记录了事发过程:8月5日上午7时30分许,阴雨。“地接”贵州安行旅行社(化名)的导游带领申请人一行离开住宿酒店上车途中,申请人王大有怀抱孙女打伞前行,不慎在一处台阶摔伤。导游当即上前救助,并拨打120救护车。随后,申请人被送至贵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8月8日,地接旅行社为申请人办理出院手续,联系救护车,在机场协调航空公司将申请人送上飞机。

回兰后,王贵有入住省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裸关节骨折。8月9日入院至8月24日出院,15天花费医疗费39377.47元。伤情经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出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受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遂依据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之约定申请仲裁。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仲裁庭意见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署旅游合同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旅游行程单,除行程安排及接待标准等内容,就旅游注意事项专门加以提示,其中特别提示贵州多山多雨,而申请人正是由于下雨路滑导致意外摔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故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

二是,被申请人是否尽到了救助及保护义务的问题。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本案申请人在受伤后,地接社导游立即予以现场救助并及时拨打120救护车,将申请人送往医院,对申请人予以了有效的救助和保护。故被申请人已经尽到救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是,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尽到提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22条规定: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庭审中,申请人依据双方《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七条第7项:“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认为自己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协助索赔。本案被申请人已经提示申请人,并且为申请人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由于申请人不配合而无法办理保险理赔。故被申请人已经尽到提示申请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并且已经协助申请人进行了保险理赔。

关于本案的责任究竟该有哪一方承担,按照双方《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本案申请人的受伤并非外力导致,而是申请人自身不注意安全导致的意外事故。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当对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故申请人理当承担本案受伤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兰州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1、驳回申请人王贵有的仲裁请求;2、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全部承担。(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兰仲案例」旅行途中摔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