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否认李天一提前六年出狱传闻,你认为李天一减刑或保释的可能性高吗?

天津上空的鹰


李天一于2013年因强奸罪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其人不服提出上诉,但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以李天一的罪名和刑期,加之其人劣迹斑斑。根据我国刑法,李天一完全不具有申请假释的条件。至于减刑,则要视该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如果李天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那么就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刑。经人民法院合议庭认真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其减刑。对于减刑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含十年),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靠减刑最多可减一半的刑期,不过这是就减刑总量而言。在实践过程中,也很少有人能达到。法律还规定犯人每次减刑还需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而且两次减刑之间应当有间隔期。


网络上的传闻总是虚虚实实,真真假假,令网民们如同雾里看花虚实难辨,更甚者听风便是雨。之所以传闻能够传开并让一些人相信,我想,主要是因为李天一的家庭背景。或许是我国社会上的一些陋习导致一些人十分迷信关系,名人,地位等等,迷信法律会在这些较为物质化的东西面前失去威严,即法律会为一些有“影响力”的人大开方便之门。当然,不否认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人和事,但那只是少数,而且所有冒犯法律的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不是因为李天一父母是名人的缘故,或许当年的李天一案件就不会在社会掀起轩然大波,并时至今日,仍能被蓄谋者恶意造一个关于他的假新闻就能在社会上兴风作浪,给国家政府,执法机关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不管编造假新闻的人他的动机何在?或者是为了博取众人关注,又或者纯粹搞恶作剧,只是这样的行为不可取。因为法律红线是不可触碰的,稍不留神是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而那些轻信谣言,且盲目传播谣言的人同样需要警醒,莫要被人所利用成为谣言的帮凶。那样也是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古人云:“流言止于智者”,希望每个网民都擦亮眼睛当一个智者,而非闭着眼睛充当愚者!


贝贝和豆豆的视野


假释是不可能的,但是减刑是有一定可能性的。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不可以假释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何为“假释”,根据刑法的规定,一些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他们在服刑一段时间后,如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的规定,接受监狱的教育和改造,而且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危害社会和再次犯罪的危险的,就可以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以下几种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是不得假释的: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拘役和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本案中,李天一触犯的是强奸罪,而且被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他是不能被假释。

减刑是可以的,但是要有立功表现,而且要执行一半的刑期以上

根据我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需要被执行两年以上的刑罚才能减刑,本案的李天一已经执行了4年,因此是存在减刑的可能性的,但是需要存在立功的表现,例如: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但是你说李天一直接被减刑释放出来,这个也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出来了,那就是违反刑法的规定了,因为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于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就是即使李天一可以减刑,由于他被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他被减刑以后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为五年以上,如今他现在只是执行了四年多的刑罚,因此他是不能够直接减刑出狱的。


李钦宇


李天一不具有被假释的可能性。

所谓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对于某些营销自媒体而言,为了博人眼球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乃至于针对国家暴力机关的谣言,也敢于进行挑战。

在点击量面前,被行政拘留乃至刑事拘留,都已经是可以忽略的事实了么?

近日,有部分媒体和网友爆料称,曾经涉及强奸(二人以上轮奸)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已经提前六年出狱,已经被李双江夫妇安排在国外生活。

一、李天一强奸案在法律上不具有假释的可能性:

李天一涉及的罪名为强奸罪,且属于强奸罪中二人以上轮奸的结果加重犯,并且自强奸行为之前的打人事件就已经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在涉事不久又伙同他人实施轮奸,这种事件即便在娱乐界所爆出的事件中也属罕见,可以说李天一案自始至终都在舆论广泛的关注之下。

虽然自2013年宣判至今已近5年,但并不代表着李天一就淡出了大众视角,只要案件出现一丝波动就会再次引起广泛的议论和关注。

这一点,但凡是正常人都能够清楚的理解,更何况对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甘愿冒着被舆论媒体集中曝光、相关领导被撤职查办的高度危险,也要给李老面子,提前六年将李老的儿子放出来?

更何况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上,李天一自始就不具有被假释的可能性。

二、对服刑人员的假释,需要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当然,对于李天一在法律上不具有假释的可能性这一点,营销自媒体一定可以解释为:李家影响力大,通过关系运作疏通了北京监狱方面的关系,将李天一提前释放。

但释放一名服刑人员,并不是监狱一家的行为,首先监狱部门并非归属公安部门管辖,虽然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狱警都属于警察编制,但监狱警察性质上属于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

其次,对服刑人员进行假释,依法需要由监狱管理部门向当地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核实确实可以适用假释后,方可作出假释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通常而言,作出假释裁定的法院,由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当地高院指令的法院进行审核,并且作为法律文书也要求同步公开上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的假释裁定书),也就是说,疏通监狱和司法部门一家的关系还不够,如果想把李天一提前放出来,还必须疏通当地中院的关系,让院领导和主办法官冒着被监察委查处的风险,帮助李老违法犯罪。

当然,营销媒体仍然可以强词夺理称李双江有权有势,法院不在话下。

那么检察院呢?

毕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假释的还需要将副本抄送同级的检察院,所以疏通关系的话,还需要连同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主办检察官的工作一起疏通和运作,毕竟违法假释这种行为如此明显,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视若无睹同样会被视为徇私枉法而被监察委调查。

那么同时疏通运作公检法三家机关怎么样?

同时疏通北京中级法院一级的检法司三家机关的一把领导,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李天一假释,同时还要避免被监察委立案调查,如果其中任何一级的任何一个个人表示拒绝,整件事都无法成功。

这件事的难度该会有多大?

昨天,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发布了情况通报,称李天一既不存在假释,也没有被减刑,部分营销媒体的造谣行为自然也不攻自破,但这种毫无底线欺瞒大众以获取关注和点击的下作行为,如果不给于查处,以后也只会越来越多。


高萌Goal


这个传闻很明显是假的,纯粹是那些不良媒体为了制造眼球搞出的假新闻而已。

李天一案是极具代表性的,融合了很多敏感因素,也是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没有哪个人敢在李案上动一点手脚。而且作为热点事件,即使是李天一出狱或者减刑,监狱方都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大伙可以放心,等到十年刑满之后,李天一出狱时门口肯定会挤满前来捉新闻的媒体记者。

李天一是不会获得任何减刑的,更不会被保释,可能性是零。

新的司法解释当中,已经写的非常明确了,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要搞清楚,李天一不是简单的强奸,那是轮奸,是所有强奸当中最恶劣的一种,要想给他办个保释或减刑,除非哪个钦差也想进大牢。

公众当年用热切的眼光看着李天一入狱,同样也会以热切的目光看着他出狱,不会让他低调回家的。我们让,媒体也不让啊,所以我们不要相信那些毫无技术含量的谣言了。


元芳有看法


2013年李天一涉嫌轮奸被提起公诉,因其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而受到广泛关注,最终在全国人民的义愤之声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近日有人传言“李天一提前6年出狱”“李天一已被安排出国”等消息,立刻引起广大网友的声讨之声。随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官方微博7月18日发布通报称该传言是不实信息,李天一仍然在监狱服刑,并未减刑、假释。
单从法律上来说,李天一当初并没有被法院判决不得减刑,只要他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话是有减刑的可能性的。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限制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如今李天一已经被关了五年,实际执行刑期已经超过了原判刑期的一半。因此,理论上李天一现在出狱也是有可能的。

但监狱方面已经发布通告称李天一尚在监狱服刑、并没有被减刑,可见其并没有被教育改造好。据说当年的被害人直到今天仍然患有精神疾病,如果李天一刚刚服完一半刑期就能出狱,又如何能够抚慰受害者和社会公众?不能因为他是名人子弟就在法律上对他额外关照。

当然,李天一是不可能被假释出狱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

对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十年以上包括十年,而李天一刚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他是不可能假释出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冰焰


近几天,谣言风起,说李天一已经提前释放出狱了。

 

其实,只要翻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知道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在现代网络舆论监督如此盛行的年代,监狱哪敢明目张胆地放出这么一个注定被各大新闻媒体和网友密切关注的人物?

 

当然,我们可以要求公众人物有超出一般民众的道德水准,但是在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的,所以,我们一方面必须确定犯罪分子不会因其特殊背景而享受特权,同时也不应该因其身份而遭受到不公待遇。

 

李天一在狱中如果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减刑,网友们也应理性看待。

按照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减刑幅度最大为原刑期的一半,所以十年有期徒刑减刑上限是五年。李天一案案发于2013年2月,当月即被刑事拘留,无论最后判决时间是哪一天,先行羁押的时间均可折抵刑期时间,也就是说李天一的拘留日期都从被刑事拘留当天开始计算刑期,到现在已经五年多了,也符合减刑的最高期限了。

 

 

常言道,子不教,父之过。父母丧失理性的爱,有时候坑的是孩子的一生。

他在成长过程中,父母没尽到应有的教育义务,对其误入歧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天一出事之后,其父母又没能正确、理性地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对于该案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进而李天一被重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搓火球小律师


一,强奸罪属于性质恶劣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所以强奸罪是不具备被假释条件的。二,强奸罪被判刑,在服刑满一定期限后,如果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改造,是可以申报减刑的,但是,法律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减刑是有严格要求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必须在投监执行刑罚满两年以后,才能申报减刑,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再次申报减刑必须间隔一年六个月。综上所述,李天一因为强奸罪于2013年9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于同年被投监执行刑罚,他的刑期自2013年9月(判决前刑拘羁押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2023年9月止。就算李天一在监狱里积极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申报减刑的资格,也是在2015年9月之后,按照减足一年来算,2015年9月被减刑一年后,李天一的剩余刑期仍有七年,如果他再次获得减刑资格,也是在2017年3月左右,也最多再减刑一年,第一减刑(2015年9月)到第二次减刑(2017年3月),期间间隔一年六个月,按照第一次减刑后剩余刑期七年来算,在继续服刑一年六个月后(2017年3月),在剩余刑期五年六个月的时候,再次获得减刑一年,那么李天一的剩余刑期还剩下四年六个月。就算李天一第三次再获得减刑一年,也是在今年9月(2018)他的剩余刑期还有三年的时候,减去一年,那么其剩余刑期就还有两年(到2020年9月),就算他运气好,再获得减刑机会,也是在2020年3月,距离他刑满释放还差半年的时候,也就是说,就算李天一自服刑开始,每次都幸运获得减刑机会,他最早也是在2020年3月左右出狱。


临港之鹰


李天一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属于限制假释的情形,是完全不可能被假释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此外,李天一服刑一半时间都不还足,即使减刑也还没到出狱的时间。


谢东旭律师


先看看有无假释的可能:

李天一的判罚:

  • 2013年8月28日,李冠丰强奸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连审两天,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宣布庭审将不会公开。庭审期间梦鸽亲自到场,李双江则不到场。
  • 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冠丰有期徒刑10年。
  • 2013年11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人李冠丰的上诉,维持原判

假释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据此结合李天一因为强奸罪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来看,其不具备假释的条件,故而不可能被假释。

再看看有无减刑的可能

根据《刑法》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据此来看,如果李天一在没有应当减刑情形时,只要其认真遵守建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而且即使减刑,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也不能少于5年。

后言:

李天一事件过去有几年了,现在关于其“提前出狱”这样的假新闻能够登上热搜,可见民众对于其所犯的错误以及当年案件的轰动性仍然记忆犹新。但是客观的说虽然其不具备假释的可能性,但是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依然还是可以予以减刑。这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古语常云:“浪子回头金不换”,虽然李天一犯过重大错误,但是倘若其能够悔改自新,我想这也许才是刑罚真正的目的,不是毁掉一个人,而是改造一个人。


麋鹿说法


假释人不可能假释的

但是只要你愿意,减刑是一定会减刑的。

多少杀人犯拼了命的想判个无期,因为只要你表现良好,有悔过表现,就会减刑,慢慢的无期徒刑变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慢慢再减刑,坐个十年左右就出来了。

回归李天一的案件,只要他表现良好,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按照法律法规,是可以减刑的,不能因为他是焦点人物,就不给他减刑,不能因为很多人不希望他减刑,他就不能减刑,。

前几天已经发了通告说这是假新闻,无论真假,只要他能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是可以减刑的,这没毛病,希望网友也能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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