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你真的了解嗎?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如何發放問題,既涉及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發放工資和生育津貼問題,也有保障女職工產假生活、激勵女職工響應國家號召積極生育問題,還有依法、合規降低個人所得稅等問題。

由於各地生育保險規定不盡相同,為了敘述方便,本文以國家和北京市、山西省政策為依據進行闡述。

一、國家政策依據

1、《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2、《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北京市、山西省政策依據

(一)北京市政策規定

1、《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三、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二)山西省政策規定

1、《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流產)前一個月的繳費工資除以30再乘以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計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2、《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三、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發放出現的問題

從上面國家和北京市、山西省地方的政策規定來看,產假期間女職工的收入,除了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之外,法規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工資(要求用人單位計發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差額工資的,下面討論)。

那麼,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停發產假期間“工資”,僅待產後支付生育津貼呢?

一般社保部門規定,職工產假結束之後(產假開始到結束約需四個半月),用人單位才能攜帶所需材料(包括生產住院、出院和診斷通知書等原件及複印件),到社保部門申領生育津貼。如此,四個半月之內,

如果用人單位停發工資,會產生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員工社會保險等個人繳費代扣代繳問題。“五險一金”個人繳費,用人單位無法代扣、代繳。

第二,員工工資收入與生育津貼差額補發問題。如果員工產前工資收入大於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能予以補發。

第三,個人所得稅問題。如果員工產前工資收入大於生育津貼,將來上班後還需要補發工資差額,補發差額需與月工資合併計算應納稅所得,可能會增加個人所得稅負擔。

第四,員工產假期間生產和生活來源問題。員工生產期間,需要穩定的生活來源,因“育兒”、生產和“養兒”等生活花費,會產生生活緊張、困難等問題。

四、產假如何發放工資?產後申領生育津貼如何處理?

首先計算員工生育津貼。員工生育津貼與員工本人工資性收入或者繳費工資沒有直接關係,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年度生產女職工,其生育津貼(月標準)相同,都是按照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計算。區別僅可能是由於產假天數不同(多胞胎、難產生育等),實際享受待遇的金額會有差別。換句話說,生育女職工產假天數相同,生育津貼一樣。

生育津貼月標準=全部參保員工月繳費工資之和÷參保人數。

生育津貼日標準=生育津貼月標準÷30天。

員工申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產假天數。

注:全部參保員工月繳費工資之和,一般以繳費週期內第一個月的繳費工資為標準。比如,北京市繳費週期為當年7月到次年6月。那麼參保單位7月份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就是這個繳費週期內,生育女職工計算生育津貼的月標準。

北京市無論國家產假98天(另外加難產、多胞胎生育假期),還是本市規定的生育獎勵假30天,社保都支付生育津貼。另外一些地方,社保僅支付國家產假98天(另外加難產、多胞胎生育假期)時間的生育津貼。

其次,綜合考慮前述“五險一金”個人繳費等四個問題,結合個人生育津貼享受標準,按照以下辦法計發工資和處理生育津貼:

(一)員工產前月工資標準,小於生育津貼月支付標準

這類情況比較普遍,一般企業女性員工工資,多低於用人單位平均工資。

1、應納稅所得不超過3500元。員工產前月應領工資,減去“五險一金”個人繳費,應納稅所得不超3500元的。

舉例:月生育津貼5880元,員工產前月工資4680元,“五險一金”個人繳費1196元。

操作辦法一。產假收入按照生育津貼標準計發,生育津貼餘額衝回用人單位成本。建議福利待遇好的用人單位儘量採用。

⑴產假工資處理:

產假每月應發工資=產前工資=4680元。

⑵生育津貼處理

①計算生育津貼

如果職工產假為128天。社保支付生育津貼為:

5880÷30×128=25088(元)

②計算生育津貼與工資的差額

5880-4680=1200(元)

換算為日標準=1200元÷30=40(元)。

③計算補發生育津貼

支付生育津貼=128×40=5120(元)

生育津貼申領後,支付休假女職工5120元。

④生育津貼餘額

生育津貼餘額=25088-5120=19968(元)

19968元,衝回用人單位財務成本。

操作辦法二,產假收入按照產前工資標準計發,生育津貼全部衝回用人單位財務成本。保證產假期間收入不降低。

產假每月應發工資=產前工資=4680元。

2、應納稅所得超過3500元。員工產前應領工資,減去“五險一金”個人繳費,應納稅所得超過3500元。

舉例:月生育津貼5876元,員工產前工資5280元,“五險一金”個人繳費1196元。

操作辦法一。產假收入按照生育津貼標準計發,生育津貼餘額衝回用人單位成本。建議福利待遇好的用人單位儘量採用。

⑴產假工資處理:

產假每月應發工資=3480+1196=4676(元)

註明:3480元,是考慮接近個人所得稅免徵額3500元。這樣保證當月員工工資收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下計算舉例涉及合理避稅的,也是這個道理。

⑵生育津貼處理

①計算生育津貼

如果職工產假為128天。社保應支付生育津貼為:

5876÷30×128=25071(元)

②計算生育津貼與已發工資4676元的差額

5876-4676=1200(元)

換算為日標準=1200元÷30=40(元)。

③計算補發生育津貼

支付生育津貼=128×40=5120(元)

生育津貼申領回來之後,支付休假女職工5120元。

④生育津貼餘額

生育津貼餘額=25071-5120=19951(元)

19951元,衝回用人單位財務成本。

操作辦法二,產假收入按照產前工資標準計發,生育津貼部分補發工資,餘額衝回用人單位財務成本。保證產假期間收入不降低。

⑴產假工資處理:

產假每月應發工資=3480+1196=4676(元)

⑵生育津貼處理

①計算生育津貼

社保支付生育津貼=25071(元)

②計算產前月工資5280元,與已發工資4676元的差額

5280-4676=604(元)

換算為日標準=604元÷30=20(元)。

③計算補發生育津貼

支付生育津貼=128×20=2560(元)

生育津貼申領回來之後,支付休假女職工2560元。

④生育津貼餘額

生育津貼餘額=

25071-2560=22511(元)

22511元,衝回用人單位財務成本。

(二)員工產前月工資標準,大於生育津貼月支付標準

這類情況產生,一般有兩個原因:第一,民營企業,普遍存在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申報員工工資性收入、核定繳費基數的情況,導致社保支付生育津貼數額所依據單位的平均繳費工資,低於生育員工實際工資。第二,企業個別女性高管人員或者關鍵管理、技術人員,收入高於用人單位平均工資。

1、應納稅所得不超3500元。

操作辦法:產假期間直接發產前工資,生育津貼全部衝回用人單位成本。

舉例:月生育津貼4680元,員工產前工資5680元,“五險一金”個人繳費2182元。

產假每月應發工資=產前工資=5680(元)

2、應納稅所得超過3500元。

操作辦法:產假期間計發工資,臨近繳納個人所得稅水平,餘額由生育津貼補足,生育津貼餘額衝回用人單位成本。

舉例:月生育津貼5880元,員工產前工資7820元,“五險一金”個人繳費2286元。

⑴產假工資處理:

產假每月應發工資=3480+1196=4676(元)

⑵生育津貼處理

①計算生育津貼

如果職工產假為128天。社保支付生育津貼為:

5880÷30×128=25088(元)

②計算產前月工資7820與已發工資4676元的差額

7820-4676=3144(元)

換算為日標準=3144元÷30=105(元)。

③計算生育津貼補發工資差額

生育津貼補發工資差額=128×105=13440(元)

生育津貼申領回來之後,支付休假女職工13440元。

④生育津貼餘額

生育津貼餘額=25088-13440=11648(元)

11648元,衝回用人單位財務成本。

五、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發放注意事項

1、產前假工資處理

女職工孕期是一個特殊的生理過程,因身體情況不同、懷孕年齡不同等差異,會產生各種不同的生理、心理反應,有的還會因環境因素、母體因素等產生習慣性流產。所以,用人單位在制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上,對於孕期女職工的考勤上應有特殊考慮。比方請假方式上,允許本人電話、家屬請假、事後補假等,輔助於醫院診斷證明、病例、請假條等書面材料履行請假手續。

女職工產前假,從妊娠開始到結束,懷孕女職工都有可能請假待產(試管嬰兒,在妊娠前可能就需要請假)。產前假,可以是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調休假、產假等假別。有些地方,如上海,《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有專門的“產前假”。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懷孕女職工應當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產前假,用人單位根據女職工請假類別,依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審核、辦理,並享受相應的假期工資待遇。

其中產假時間,依法只允許產前最多休息15天,並享受生育津貼待遇。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產假和生育假,既要保證女職工平安生產,又要保證產後身體恢復。有些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只要女職工妊娠、生產休假時間,不超過產假、生育假合計時間,產前、產後休息時間由員工自己掌握。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日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計發工資待遇。

2、選擇社保支付生育津貼帳戶

社保支付生育津貼,有兩種支付途徑:一種是直接轉入員工個人銀行帳戶(需要在網申系統中,錄入員工銀行帳戶信息);另一種是轉入員工單位繳費帳戶,然後由用人單位支付員工。

建議:用人單位選擇社保支付用人單位繳費帳戶(用人單位再轉發生育女職工)。

3、產假收入支付方式

工資支付,仍按照用人單位在職人員支付方式,打印工資條、財務列支工資成本。

生育津貼支付,人力資源部製作“生育津貼支付單”,通知財務部支付,備註做好說明。

4、財務處理

社保支付生育津貼,部分支付員工後的剩餘部分,衝回用人單位財務成本。

⑴收到生育津貼

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摘要:收到社保支付×××同志生育津貼

⑵支付生育津貼

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摘要:支付×××同志生育津貼差額

⑶衝財務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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