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多家法院出台措施 確保「結案神器」規範執行

人民網昆明7月20日電 (程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時,當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民訴法又明確規定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為6個月,執行法官如何保證案件在期限內結案呢?這就不得不提執行法官的的““結案神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又稱終本程序。

所謂終本程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不過,這一“結案神器”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使用不標準不規範的現象,從而造成了法院不但沒有解決矛盾反而製造矛盾的不良現象。

為進一步規範終本程序,提高法院執行公信力,近期,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引入國信公證處協同解紛,參與調解、送達、保全、執行工作,充分發揮中立第三方監督證明作用。尤其在案件執行終本程序時,國信公證處參與案件執行監督工作,在監督終本程序規範性的基礎上出具法律意見書,使執行終本程序能夠規範化、標準化、證據化、可視化。

此外,西山區人民檢察院也對西山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採取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提高監督標準,督促執行終本程序的合法性、規範性,最終出具審查意見書,發揮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

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這次該院協同公證處規範執行程序是全省首創,但同時引入檢察機關、公證機構對執行工作進行多元化監督還是全國首家。通過對執行工作多方位多角度地監督,能夠提高認定“執行不能”的準確性和公信力,同時也有利於科學分配司法資源,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權威數字顯示,司法實踐中,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全國範圍內,佔執行案件總數的40%左右。為有效防止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序,雲南多地法院採取了多種措施。

今年4月,曲靖市羅平縣人民法院決定在兩個月的時間裡,對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全部426件案件進行逐一核查。該院為此制定了“一案一表三查”的工作方法,即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將終本案件的程序和標準歸納出26項內容,並以表格的形式隨案發放,先由案件承辦人按照標準進行查缺補漏,並自檢自查;自檢合格後,移送審監庭逐案評查。評查合格後,再由紀檢監察部門隨機抽取不低於20%的比例進行抽查。評查不合格的案件將對案件承辦人予以問責;抽查不合格的案件,將同時對承辦人及評查人予以問責。

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的做法類似,該院17名出臺《執行終本案件清理審查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參與審查的員額法官對錶對標認真審查,對審查出的問題及整改時限作出通報;對存在問題未審查到位的,審查人與案件承辦人共同承擔責任;在時限內不及時提交審查或審查不嚴、整改不到位、不及時提交卷宗配合裝訂或裝訂不規範的責任人,將予以通報,視情節予以問責。

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法院原則上不再依職權調查財產,市場風險合理迴歸債權人。正因如此,很大一部分債權人都有“案件終本了,法院還會不會管”的顧慮。為此,昆明鐵路運輸法院一是要求承辦人視案件情況適時對債權人進行電話回訪,瞭解掌握案件動態,提醒債權人注意關注債務人的基本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對終本案件出現的特殊情況及時處理。如:執行和解的案件,遇有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特殊事宜,案件承辦人及時督促債務人履行協議;債權人報告發現執行線索,即及時採取查控措施等。“通過這樣的延伸服務,消除了債權人的疑慮,也為可能出現的繼續執行提供了條件。”雲南當地一律師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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