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家法院出台措施 确保“结案神器”规范执行

人民网昆明7月20日电 (程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时,当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民诉法又明确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执行法官如何保证案件在期限内结案呢?这就不得不提执行法官的的““结案神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称终本程序。

所谓终本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不过,这一“结案神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使用不标准不规范的现象,从而造成了法院不但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制造矛盾的不良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终本程序,提高法院执行公信力,近期,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引入国信公证处协同解纷,参与调解、送达、保全、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中立第三方监督证明作用。尤其在案件执行终本程序时,国信公证处参与案件执行监督工作,在监督终本程序规范性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使执行终本程序能够规范化、标准化、证据化、可视化。

此外,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也对西山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采取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高监督标准,督促执行终本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最终出具审查意见书,发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这次该院协同公证处规范执行程序是全省首创,但同时引入检察机关、公证机构对执行工作进行多元化监督还是全国首家。通过对执行工作多方位多角度地监督,能够提高认定“执行不能”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科学分配司法资源,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权威数字显示,司法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为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云南多地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

今年4月,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全部426件案件进行逐一核查。该院为此制定了“一案一表三查”的工作方法,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终本案件的程序和标准归纳出26项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随案发放,先由案件承办人按照标准进行查缺补漏,并自检自查;自检合格后,移送审监庭逐案评查。评查合格后,再由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评查不合格的案件将对案件承办人予以问责;抽查不合格的案件,将同时对承办人及评查人予以问责。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的做法类似,该院17名出台《执行终本案件清理审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参与审查的员额法官对表对标认真审查,对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时限作出通报;对存在问题未审查到位的,审查人与案件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在时限内不及时提交审查或审查不严、整改不到位、不及时提交卷宗配合装订或装订不规范的责任人,将予以通报,视情节予以问责。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法院原则上不再依职权调查财产,市场风险合理回归债权人。正因如此,很大一部分债权人都有“案件终本了,法院还会不会管”的顾虑。为此,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一是要求承办人视案件情况适时对债权人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掌握案件动态,提醒债权人注意关注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对终本案件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处理。如:执行和解的案件,遇有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特殊事宜,案件承办人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协议;债权人报告发现执行线索,即及时采取查控措施等。“通过这样的延伸服务,消除了债权人的疑虑,也为可能出现的继续执行提供了条件。”云南当地一律师评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