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有車一族注意啦!這7類汽車維修合同慎簽!

「微普法」有車一族注意啦!這7類汽車維修合同慎籤!

有車一族注意啦!汽車維修時,一定要小心以下這7類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1 “不按期接車,我們將自行處理”

案例:王先生送愛車進場維修,並簽了維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然後在合同裡發現了這樣一個格式條款:“甲方(注:“託修方”)在收到乙方(注:“承修方”)的接車通知一個月後還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車,乙方有權自行處理甲方送修車輛”,王先生很詫異,怎麼我的車修修就變成你們可以隨便處理了。

點評:按照《合同法》第264條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此外,按照《物權法》第236條的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據此,若託修方未向承修方支付維修費用,承修方可就送修車輛行使留置權,但應給予託修方兩個月以上支付費用的期間。故該條款直接設定託修方“在收到接車通知一個月後”還不到承修方公司所在地接車,承修方“有權自行處理”送修車輛,既未對承修方行使留置權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也未在留置後給予託修方合理的履行支付費用的期間,且沒有對處置留置車輛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後餘款的處理作出規定,顯然擴大了承修方的權利。

合同陷阱2 “沉默就代表同意更換零件”

案例:劉女士去4S店修理愛車變速箱,工作人員聯繫她稱發現前車燈有問題,劉女士並未在意。但接車那天,劉女士發現車燈被更換了,價格1200元。劉女士找4S店理論,店方拿出書面維修合同,指出其中一條“若本公司在維修中發現有超出載明項目但應進行增補之作業項目,或必須更換之零部件,本公司將盡力與客戶或授權代理人聯絡。客戶或授權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兩天內給予明確答覆,否則,本公司視作客戶已同意而進行必須的更換及維修作業,並認同本公司所實際發生的維修、換件費用而給予支付。”

點評:按照《民法總則》第140條的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此外,按照《合同法》第77條的規定,當事人變更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因此,維修公司若在維修期間發現“有超出載明項目但應進行增補之作業項目,或必須更換之零部件”,這就涉及維修合同內容的變更,需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是否同意增加維修項目,須得有託修方明確的意思表示。前述條款關於未在兩天內給予明確答覆,視作同意進行必須的更換及維修作業,並同意支付就此發生的維修、換件費用的設定,是以默示推定的方式來確定合同內容的變更,排除了託修方的自主選擇權。

合同陷阱3 “換副廠件,恕不保修”

案例:王先生去修車,需要換一個零件,他想節約一點不用原廠件。修理廠卻表示,客戶自帶配件與客戶要求更換副廠件,本廠恕不負責質量保修。沒辦法,王先生只得花高價更換原廠件。

點評: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31條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因此,承修方應當提供同質配件供託修方選擇。此外,《機動車維修服務規範》第6.3.3規定,“經營者應建立配件質量保證和追溯體系。原廠配件和副廠配件按製造廠規定執行質量保證。經營者與客戶協商約定的原廠配件和副廠配件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上述規定”。因此,汽車維修經營者對使用副廠配件維修的,同樣應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合同陷阱4 “不來保養,三包免談”

案例:“凡在我廠維修發動機的車輛,大修後行駛2500公里以內返我廠強制保養,每10000公里返我廠做里程保養,否則不予三包。”

點評:《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37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同時,該《規定》第38條第一款規定,“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據此,只要在質量保證期內,承修方對其所維修的車輛均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合同陷阱5 “維修質量保證期縮水”

案例:“本店整車或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者100日。”而法定整車或總成修理的質量保證期是20000公里或者100日,縮水10000公里。

點評:

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37條規定,“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此外,該《規定》第39條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據此,汽車維修經營者承諾的維修質量保證期可以高於法定標準,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合同陷阱6 “修理中發生事故只修不賠”

案例:蘇先生的車在維修移車時與另外一車發生碰撞,修車店表示修理費由他們出。後來蘇先生得知,店方以該車名義報了保險。蘇先生找店方理論,店方向他出示了維修提示:車輛在維修試車、移車或接送客戶過程中存在事故幾率,若發生事故,本公司將按該車保險公司定損維修方案對您的車輛進行修復,車方按保險條例進行支付理賠,本公司不承擔其它

賠償費用,比如間接費用(車輛貶值、代步車費用、時間損失等)。

點評:按照《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維修公司在制定汽車維修合同格式條款時,應當公平設定其和託修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若維修公司在維修期間給託修車輛造成損壞的,應按《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第265條的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陷阱7 “扣車期間不承擔任何損失費用”

案例:小張送車維修改裝時,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維修合同,寫明:乙方(注:託修方)在簽訂合同後向甲方(注:承修方)支付改裝費用總額的50%,改裝完工後,餘下50%費用在乙方的車輛改裝完畢出廠之前全部付清;否則甲方有權將乙方的車輛扣押直至乙方費用全部付清,其間甲方不承擔乙方的任何損失及費用”。

點評:按照《合同法》第264條、第265條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承修方若因保管不善給維修車輛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 | 重慶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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