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朵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二)

(接上条)

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管理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提供相应的发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依法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代表(召集人)和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催缴物业服务费。对于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代表(召集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了解具体情况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或存在的问题应给予解答和处理,对无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业主委员会应针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量和考核标准,进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并确定使用计划,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分解。当物业服务费用不能支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用时,业主委员会可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将公共收益作为物业服务费用不足的补充。

二十四条 文化娱乐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区域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设置文化娱乐场所,报请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其所设置的娱乐场所应配置垃圾投掷箱等,并明确标识具体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爱护和保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娱乐设施、设备,发现娱乐设施设备出现任何状况时,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给予处理,确保娱乐设备设施的安全和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进行娱乐活动时,应注意不要影响和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抛洒杂物和垃圾,不得大声喧哗、超音量播放音乐及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等。如参加娱乐活动的人员存在以上不文明的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劝阻,也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报告,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可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五条 年度预决算

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本小区的运行管理情况,在每年的1月份完成上年度的决算和本年度的年度预算方案,报请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度预算应包括小区的基本情况介绍、物业管理现状分析、物业管理各项分销预算、经营管理分项等。同时应对各项分项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计划和预算计划等。如年度预算技术方案有未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部分,业主委员会不得私自实施,业主委员会可以完善预算方案后重新报请业主大会审议。

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报请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安全检查包括车辆安全、公共区域安全、消防安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1-2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要求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召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应对参加安全检查的业主代表(召集人)进行专项培训,以确保其具有安全检查的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对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给予配合,对不予配合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召集人)应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七条 应急准备和响应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识别其紧急情况,如意外火灾、大面积停水停电、台风、地震、洪水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以防止事故发生及降低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伤害。同时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突发事件预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每年组织对所制定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和突发事件预案进行至少一次演练、验证或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业主委员会应及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评审和验证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充分、有效和适宜。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和巡查,保存检查和巡查的证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私自挪用或动用应急救援物资。当发生应急救援物资损耗、损坏、丢失等情况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给予补充。

二十八条 宠物饲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文明饲养宠物,做到有证饲养,佩戴绳锁遛狗,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发现流浪动物(狗等)及时处理或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依法依规处理,防止流浪动物给业主、物业使用人带来伤害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管理好所饲养的宠物,发现宠物叫喊应及时给予查看和制止,降低其给邻里的影响。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宠物饲养管理办法》,报请业主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划分遛狗区,并安排专人分管,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有违规饲养宠物的,应及时提醒、制止,必要时可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十九条 激励制度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激励制度》,其《激励制度》应包括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考核激励、业主代表(召集人)的考核激励、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的激励、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核激励等激励方案。激励制度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激励制度》制定和修改的具体方案应报请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激励制度应有奖励的同时也应明确处罚的措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激励制度》是为了鼓励发挥创新精神、增强团队服务意识、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等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十条 其他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一般规范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可采用公开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采用公开招标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采用议标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发送邀请,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与被邀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商议,确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活动。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召集人)且占总业主代表(召集人)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召集人)同意。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三十二条 选聘程序的启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物业服务资质的;

(四)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满意度测评低于70分的。

第三十三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特点、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意见、建议)等因素,并结合本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选聘方式(公开招标、议标);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体系要求(如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至少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GB/T 20647.9《社区服务指南 第9部分:物业服务》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服务。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示10日以上,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在进行公告时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醒目性提示,如电子显示屏提示、微信等网络平台告知等。

第三十四条 选聘工作的实施

各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继续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并符合续聘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的,且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采用续聘方式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采用续聘方式的,业主大会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授权业主委员会提前三个月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移交和撤离工作等事宜。

因发生选聘方案未能获得业主大会通过,或公开招投标发生流标等客观情形的,经马桥镇政府社区部门和房管部门同意,可采用协议选聘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调整物业服务费;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出具的书面评估意见调整物业服务费:

(一)政策规定的劳动力成本上调,客观造成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内所收缴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公共收益不能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

(三)三分之二业主提出物业服务标准提升的;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按如下约定承担:

(一)经评估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合理的,评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并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二)经评估业主委员会主张合理的,评估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三)经评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主张均有合理部分的,评估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按50%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十六条 无法及时选聘的处理

经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约定: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临时自行管理;

(二)请求马桥镇人民政府推荐专业服务单位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专业服务单位签订临时代管协议,明确临时代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业主按临时代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的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约约定,启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程序,落实本物业管理区域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在招标或议标时,应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具体实际情况依据ISO 9001、ISO14001、OHSAS18001等标准建立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同时应依据GB/T 20647.9《社区服务指南 第9部分:物业服务》要求建立管理体系。业主委员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体系实施情况,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提交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资料,业主委员会应组织相应的业主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可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依据。

业主委员会应每年定期至少一次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其考评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绩效奖励和处罚的依据之一。

物业服务企业应确立提供物业服务的方针和目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以获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认可和理解。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的物业服务建立管理体系,应满足以下目的和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方针、目标的确立;

(二)增强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满意程度;

(三)降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服务的成本和减少风险;

(四)承担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改进本物业区域的整体绩效;

(六)有利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长期发展;

(七)提升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体形象,树立良好的夏朵园形象;

(八)增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价值和提升其附加值;

(九)管理体系应被设计成可由内部和外部进行监督,并能够依据相应程序进行持续改进;

(十)满足评价的需要。

为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卓越绩效,实现其服务方针和目标,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和其自身的实际物业服务工作状况,应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 这些制度应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标准,应形成文件,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召集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以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就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在制定其服务规范时,应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或政府相应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规范,作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部门协调统一工作的程序,以保障各部门工作之间的协调。在制定物业管理规范时还应考虑到与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召集人)之间的沟通。

《物业管理规范》应确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应经业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实施。

制定《物业管理规范》应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各部门的职责;

(二)设备帐、卡、标牌的管理;

(三)设备维修工作间的管理;

(四)中央控制室的管理;

(五)房屋公共部位以及室外公共设施修缮养护管理;

(六)低压配电管理规程;

(七)变配电站的管理;

(八)给排水系统运行和维护保养的管理;

(九)弱电系统运行和维护的管理;

(十)服务提供的登记制度;

(十一)安防技防系统运行和维护的管理等。

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日常物业服务标准,建立《日常营运服务规范》,该规范的制定应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在该规范中应对每项服务活动或每个服务岗位,规定服务规范和提供规范服务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首先根据物业服务的普遍性,确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规范》,并努力控制那些构成物业服务的各种特性,形成定量和定性的质量指标要求,这些服务规范应是可以评价的,其所制定的指标和评价的方法、频次等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认可。

物业服务企业在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确立《物业服务规范》应考虑: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资质;

(二)满足物业服务特性;

(三)业主的需求和期望;

(四)设施、设备的配置及人员的数目;

(五)物业服务的经济成本;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服务费用的承受能力等。

物业服务特性主要包括:服务的应对能力、物业服务人员工作胜任的能力、方便程度、安全、卫生、舒适性、准确性、完整性、礼仪、诚信和有效的沟通联络等。

物业服务企业在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制定服务提供服务规范应考虑的要素:

(一)业主对服务的不同需求;

(二)确定可以衡量的服务项目;

(三)确定员工需要具备的能力;

(四)确定服务提供的综合成本;

(五)确立物业服务人员岗位行为、礼仪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应从物业服务规范的要素中,按照服务提供的方法和程序,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各项服务的具体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制定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标准并形成文件,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提高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方面,通过优秀的文化形成共同的、一致奉行的行为准则,并制定成行为规范,使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全体人员能够形成积极的服务态度和行为模式,业主则通过服务提供的行为体验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绩效的改进,业主委员会应将此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价之一。

为保证制定的行为规范能够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考虑以下事项:

(一)物业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理念、承诺、价值相吻合;

(二)确定能使业主、物业使用人感到满意的服务水准;

(三)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提供物业服务的方式、方法的建议和意见;

(四)设置评估方法以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员工遵守这些规范;

(五)将物业服务企业中每个岗位的服务行为规范写进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的服务手册中。

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服务行为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如何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承诺、道德规范;

(二)职业形象的规范;

(三)符合各岗位要求的接待礼仪;

(四)内部和外部良好沟通技巧和方法的要求;

(五)参与社会公益的责任等。

物业服务企业形成的服务行为规范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应的工作场所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推行服务规范化,将管理和服务岗位的规范要求编制成服务手册发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物业服务人员。

服务手册中应将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岗位要求,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标准中的规定,详细给出工作程序、步骤和方法。该服务手册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服务手册的内容应包括:

(一)服务理念;

(二)物业服务企业所要达到的质量目标;

(三)相应的岗位职责;

(四)服务提供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五)岗位服务提供的要求;

(六)岗位服务礼仪要求;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与考核;

(八)服务质量的评价等。

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服务手册经审议,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将其服务手册中的相应内容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员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及服务的要求等,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制度》,报请业主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教育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人员的能力和培训教育等方面进行监督,必要时应抽查其物业服务人员的能力和专业知识,以确保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意识满足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需求和发展制定培训计划,在培训计划中应着重加强对项目主管和新员工的培训。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清晰的组织文化、承诺、和价值观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培训,使每位提供物业服务的人员的行为规范符合要求,以促进实现物业服务企业的承诺和目标。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理念、职业观念;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文化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文化、理念、价值;

(三)质量目标和顾客满意的概念;

(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理论知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标准;

(六)物业管理和服务岗位的职业技能;

(七)职业行为素质的培训等。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培训的实施,以提升物业服务能力,提升服务品质。

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外部提供方管理制度》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外部供方进行有效控制。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服务供应商具备提供合格服务的能力,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服务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和沟通、反馈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在选择各种服务供应商时,应考虑到在工作中,由于人员、设施安全有可能造成的意外责任事故的赔偿问题。业主委员会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所选择的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偿付能力。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宜采用招标或多个供应商报价与服务方案比较等决定最终供方。业主委员应对此做好监督管理,确保外部服务提供方有能力和资质,选择合适的外部服务方。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服务供应商做出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一)适合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对采购单或说明书的要求;

(四)质量保证和验证方法的协议;

(五)购进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质量记录;

(六)对解决矛盾或质量争端的规定等。

在选择服务供应商时,还应考虑:

(一)供应商的背景、历史和诚信的了解;

(二)供应商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

(三)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样品的评价;

(四)与同类服务供应商的比较等。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和发展需求,确定应配套的项目资金,高效率的筹集与运用资金,并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合理适度盈利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由业主大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如立联名、联签账户,并在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按合同在本物业管理的区域内使用有价票证、发放消费账单等信用交易方式,减少现金交易。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经业委会审议后实施。其所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提供完备的各类管理和服务所要求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应确保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各场所环境整洁、美观等,应建立、实施和保持5S的管理体系。

物业服务适宜的工作环境应包括:

(一)良好的办公条件,如,提供稳定、舒适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间;

(二)物业服务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的配置和必备的储存品,工具的完好程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良好运行和维护;

(四)良好的人际关系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信息沟通是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保障,在物业服务提供的各个阶段,良好的沟通活动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形象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对内和对外的沟通制度,并形成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供应商直接的沟通应分别在确立合同关系之前、服务提供过程和服务交付之后,各个阶段的沟通还应注意其持久性。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各方实现良好的沟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内部;与服务供应商之间;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与其他有关组织。

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商的沟通,应按规定约束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以便更好地合作,应注意与服务供应商的合同文本所约定项目的全部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沟通,应理解业主的需求和期望,耐心倾听业主的意见,对业主的各种抱怨予以体谅,重要的是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说明,提高物业服务信息的透明度,避免不切实际的服务承诺。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沟通联络包括:

(一)关于服务内容、服务范围的描述;

(二)清楚地了解业主对服务的需求和更高的期望;

(三)保证业主意识到物业服务企业对提高服务质量所做的努力;

(四)发生问题时,向业主解释每个问题的后果和解决方法;

(五)及时并诚恳地表达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误会;

(六)让业主亲身体验物业管理和服务提供的各个过程;

(七)让业主理解一项特定服务所能得到的长远利益;

(八)提供适当的、容易接受的、有效的沟通联络渠道和方法。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夏朵园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沟通交流平台,可以采用建立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沟通平台解决多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应保障业主对以下物业服务企业信息享有知情权,如: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和员工的行为规范;

(三)合同的内容;

(四)管理账目支出和收益;

(五)物业收费标准,详细计算并说明所收取费用的各种用途,合理的利润空间;

(六)定期向业主公布说明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

(七)说明服务和费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八)工作记录;

(九)业主投诉处理记录等。

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价准则》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公布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考核评价的结果可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惩处奖励条件。

第三部分 共用部分收益

第三十七条共用部分收益的来源

本住宅小区内物业共用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体设施经营收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十八条 共有部分收益归属和分配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条共用部分收益的使用规范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经营,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并存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一)主要补充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原则上不高于15%):

(三)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管理成本(原则上不高于35%);

(四)二、三项结余部分每年年末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第四十条 物业共有部分的公众责任保险

本住宅小区内物业共有部分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承担投保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投保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马桥镇人民政府、夏朵园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在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由马桥镇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违法、违约行为构成相邻妨害的,相邻业主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相邻妨害,维护自身权益。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将违法施工人员清理出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反本规约的约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业主已经采取积极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补充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上海市闵行区夏朵园业主大会

2017年6月6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