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必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是某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项目部聘请的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工伤保险。杨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

杨某的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杨某申请仲裁,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000元以及其他费用共计339963元。仲裁委经合法通知,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委缺席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其他等费用共计235520元。

无劳动合同,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必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负伤

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认为杨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仲裁委不应裁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法院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支付杨某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必须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本文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理由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在《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中,均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以劳动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

什么是劳动合同期满,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权利结束。劳动合同期满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前提,无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本案中,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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