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案件在市法院沿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站集中宣判

7月10日,在位于海虞镇福山办事处的“沿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站”,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

四起案件在市法院沿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站集中宣判
四起案件在市法院沿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站集中宣判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长江禁渔期内,五名被告人采用国家禁止的密眼网捕捞长江鳗鱼苗共计340尾,经鉴定,上述鱼苗合计价值8840元。庭审中,五名被告人陈述,他们都是同村的渔民,尽管村里曾宣传过长江禁渔期内不能捕捞,但他们为贩卖鳗鱼苗获利铤而走险。

“今后肯定再也不会在禁渔期出来捕鱼了,回去以后也会和村里人说,吸取我们几个的教训,绝对不能违法捕捞。”被告人顾某说。

四起案件在市法院沿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站集中宣判

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张某、王某、孙某和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有重要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顾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孙某和丁某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名被告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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