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文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

兩部門發文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

兩部門發文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

7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於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進一步加大力度推動發用電計劃放開,發電側除了清潔能源、調節性電源等優先發電之外,用戶側除了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優先購電之外,其他經營性的發用電都應放開,同時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優先發電企業、優先購電用戶參與市場。選擇煤炭、鋼鐵、有色、建材4個行業電力用戶,率先全面放開發用電計劃試點,進一步擴大交易規模,完善交易機制,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著力點,並據此制定了《全面放開部分重點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放開發用電計劃,大幅提高交易電量規模,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範圍,進一步明確放開各類發電企業、用戶進入市場的時間,明確放開比例,鼓勵跨省跨區網對網、網對點交易,對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支持點對網、點對點交易,支持用戶與清潔能源開展交易。發電方面,除煤電機組外,推進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核電、分佈式發電等進入市場。用戶方面,進一步放開用戶電壓等級限制,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都可進入市場,積極支持用電量大的工商業、新興產業、工業園區、公共服務行業等用戶進入市場。售電企業方面,鼓勵售電公司擴大業務範圍,靠降低成本和提供增值服務參與競爭,支持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售電業務。同時,完善市場主體註冊制,進入市場的發電企業、用戶和售電公司等都要完成註冊程序,成為合格市場主體。規範市場主體交易行為,要求市場主體按照交易規則參與各類交易,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完善中長期合同交易電量價格調整機制,交易雙方在自主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在合同中約定建立固定價格、“基準電價+浮動機制”、隨電煤價格、產品價格聯動或隨其他因素調整等多種形式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糾紛協調仲裁機制,保障電力市場健康運行。最後,推進電力市場主體信用建設,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實施方案》強調了放開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4個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的重要意義,明確了“應放盡放”等基本原則。同時,試點全部放開4個行業發用電計劃,用戶全電量參與交易,具備條件的同步放開發用電計劃和電價,由用戶和發電企業自主協商確定供電方式和價格機制,逐步放開參與跨省跨區交易限制,支持用戶與清潔能源開展市場化交易。《實施方案》還提出要做好放開發用電計劃和推進市場化交易有效銜接,用戶和發電企業無法協商一致的,可先放開發用電計劃,用戶價格暫按當地目錄電價標準確定。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用戶和發電企業簽訂合同時自主協商,約定建立“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明確“基準電價”和“浮動機制”的協商原則,繼續支持資源綜合利用和落實懲罰性電價。規範4個行業用戶交易行為,推進簽訂中長期合同。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合同執行。

據統計,2017年,各地簽訂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同以及平臺集中交易合同電量,加上跨省區市場化交易、發電權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種,累計完成市場化交易電量1.63萬億千瓦時,同比增長45%,佔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約26%,度電平均降價約5分。2018年上半年,各地繼續組織電力市場化交易,不斷創新和豐富交易品種形式,積極培育市場主體,市場化交易電量累計突破8000億千瓦時,同比增長24.6%。

國家發展改革委認為,選擇煤炭、鋼鐵、有色、建材4個行業全面放開發用電計劃後,4個行業用戶全面放開後可增加市場化交易電量3500億千瓦時,可以使市場化交易電量佔全社會用電量的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能夠顯著推動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記者 謝文川 見習記者 張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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