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傷情鑑定還管用嗎?檢察官嚴謹審查提出量刑意見

​逃亡20年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了,20年裡,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有了變化,那麼,20年前被害人的傷情鑑定還管用嗎?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的檢察官通過嚴謹的審查和專門知識確認:鑑定仍然管用。近日,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賀紅永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0年前的傷情鑑定還管用嗎?檢察官嚴謹審查提出量刑意見

1997年11月,從外省到張家港市打工的賀紅永與兩名同鄉經事先預謀,攔乘一輛出租車對司機實施搶劫。由於司機反抗激烈,一名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刺司機,造成司機受傷出血,三人見狀棄車而逃。出租車司機後被及時救治,經鑑定其直腸壁破裂,構成重傷二級。賀紅永等三人因涉嫌搶劫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兩名同夥先後被抓捕歸案,分別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賀紅永卻隱姓埋名逃亡了20年。由於年歲已大,身體不好,賀紅永開始嚮往安定的生活,於2017年11月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3個月後,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至張家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員額檢察官黃高承辦此案。由於是舊案,兩名共犯早已判決,整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黃高對於這起20年前的案子依然一點兒不敢馬虎,當他看到案卷後半部分已經有些泛黃的被害人重傷鑑定意見時,面對專業的醫學術語和數據,他不由得打了個問號。這些術語和數據直接關係到被害人的傷情判斷,進而影響到對被告人的指控和量刑。

黃高找到張家港市檢察院的法醫周丙龍,並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向他提出技術性證據審查委託。周丙龍畢業於醫學院校法醫專業,從事檢察工作20餘年,參與勘驗、鑑定、文書審查千餘次。周丙龍接到案件後,詳細閱讀了案情材料,由於是20年前的案件,還涉及被害人重傷的情況,他立刻警覺起來。

因為2014年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與之前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在認定標準上進行了修改。依據舊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被害司機腸道破裂的情況構成重傷無疑,但之後適用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腸道全層破裂且需要手術治療才構成重傷二級,否則只能構成輕傷一級。

目前,隨案移送的鑑定意見是由原案卷材料複印而來,內容已不全面,原有的鑑定意見是1997年作出的,其中對是否具有手術指徵並沒有相關記錄,是否必須手術也記錄不詳。根據新標準,被害人是構成重傷還是輕傷,仍需進一步審查。

周丙龍將證據審查情況反饋給黃高,黃高以此為據研究制定了補充證據提綱,重點對調取被害人當年就醫的原始病歷等方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為了進一步核實證據,張家港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們根據案卷線索找到當時的被害司機進行走訪,結合公安機關補充的證據,查清楚被害人當時確實符合手術指徵並進行了手術治療,由此確定被害人當時的傷情依據新的規定仍構成重傷,這成為對賀紅永量刑建議的重要依據。

隨即,張家港市檢察院依法以搶劫罪對被告人賀紅永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檢察日報 盧志堅 李冰 楊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