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易收講述財產保全的基本常識

在民間借貸中,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惡意轉讓、毀損財產,人民法院對於財產的保全做出了相關規定。

財產保全的分類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權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至作出判決前,作為原告的出借人發現因借款人、擔保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發生轉讓、轉移、毀損等情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被告當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予以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被申請人,除經人民法院同意外,不得動用、轉移或者處分已被保全的財產,這是訴訟財產保全效力的表現。

訴訟財產保全的時間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①被申請人另行提供有效擔保,併為人民法院接受的;

②出借人要求撤銷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的;

③被申請人申請撤銷訴訟財產保全,確有理由的;

④訴訟財產保全的原因消除的。

民間借貸財產保全的範圍如何界定?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保全措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既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又可以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例如,借款人在銀行存款100萬元,而借款債務只有40萬元,如果全部予以凍結,就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侵害借款人另60萬元的合法權益。

民間借貸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出借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造成借款人或者擔保人財產損失的,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引起這種賠償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

(1)人民法院依據出借人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因經審理認定借貸關係不存在,或者借款人已經在出借人申請保全前履行全部義務等原因而判令出借人敗訴,在這些情況下,借款人的財產因保全而受到損失。

(2)出借人雖已勝訴,但判決的債權數額小於申請保全債權數額,造成大於判決部分的保全財產損失,對大於部分所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借人提供保全的標的物錯誤,如誤將他人的財產認為是借款人的財產,致使人民法院對他人財產實施了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結果造成他人財產損害。

(4)出借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

30日內不提起訴訟,被申請人的財產因訴前保全遭受損失。

出借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借款人、擔保人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如不主動賠償的,被申請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出借人賠償。所以出借人雖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但不能盲目的就去申請,否則吃虧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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