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程序審查 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近日,我院對循化縣公安局提請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馬某某故意傷害一案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對案件從嚴審查,嚴格把關,依法排除了三份非法證據。

2018年4月20日21時許,循化縣高級中學高三學生馬某某放學回家,途徑循化縣西門廣場附近時與曾在QQ中吵架的西寧某職業學校的一女生相遇,後兩人發生吵架。期間,該女生叫來韓某某等三人與馬某某打架,馬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將韓某某戳傷,致其兩處重傷二級。案發當晚深夜,犯罪嫌疑人由其父親陪同到當地派出所投案,派出所值班民警隨即獲取了口供。此後,偵查機關又獲取了本案兩名未成年證人的言詞證據及其他證據,後提請本院批准逮捕。

本院在審查中,除注重案件的實體審查外,還注重了程序審查。將權利義務的告知、訊(詢)問人數、訊(詢)問時是否通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有無核對筆錄、有無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等程序性問題作為首要問題一一審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解,發現偵查機關在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時有單人取證的嫌疑,後經調查並經犯罪嫌疑人證實,案發當晚所獲取的供述為單人取證,筆錄中另一名偵查員的姓名系事後補籤。同時發現,當晚訊問時,辦案人員未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迴避,沒有讓其到場;另外,在獲取本案的兩名未成年人關鍵證人的言詞證據時,同樣沒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剝奪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證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取證程序違法,影響了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客觀性。為了加強監督,規範辦案程序,糾正違法,確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院將上述以違法程序獲取的一份供述、兩份證人證言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沒有作為批准

代步的定案依據,並依法公安機關發出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更換原辦案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重新獲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兩名未成年證人的證言。目前,公安機關已按本院的通知要求予以糾正,並書面回覆了本院,從而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