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市场乱象及相关法律监管问题

保健品市场乱象及相关法律监管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逐步步入老龄化,不少老年人出于对健康生活的向往,开始把目光投向了保健品市场。在旺盛的市场需求及高额利润的引诱下,现在不少保健品都在打着具有治疗功效的幌子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还有些产品使用食品和化妆品的批号,冒充保健品进行销售。近年来,以讲座营销方式销售保健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使得一些老人购买保健产品已经达到走火入魔的地步,为了听所谓的健康养生讲座,或者得到讲座上免费赠送的一些小礼品,不少老年人清晨四五点就开始排队等候,更有甚者对保健品一掷千金。与此同时,现行法律法规的失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乏力,致使当前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

保健品市场乱象及相关法律监管问题

销售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夸大宣传其对某疾病的特效治疗作用,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将该产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销售者将非药品当做药品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如果其只是将其当保健品宣传售卖,没有夸大使用效果,是不构成犯罪的。之所以犯罪,主要因为明知保健品不具备治疗作用,但为了谋利,采取开会、讲座、上门推销的方式对消费者承诺了其治病功效,将保健品当做药品销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虚假宣传。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还涉嫌虚假广告罪。

以保健品冒充药品,高价销售,也有司法判例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在销售者虚构身份、隐瞒产品真实情况、虚构受害人身体健康状况等一系列欺骗行为下,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其疾病程度非常严重,且需要购买其销售的“药品”来治疗,进而以极高的价格购买该产品。此时,受害人基于这一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销售者非法取得财产,受害人蒙受损失。虽然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也不能由此认为其属于普通的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在普通的消费欺诈中,经营者虽然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构最低价等行为,且消费者陷入了认识误区,但经营者只是想借助虚假宣传等方式扩大人气,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销量,商品售价比较正常,不会比批发价高出很多。之所以认定构成诈骗罪,主要还在于其并没有正常经营的意思和行为,而是流窜各地,以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对象,从教授身份到体检结果到“包治百病”的药品,全部是虚构的,且售价是批发价的数十倍。综合这些情节来判断,其主要目的是骗取钱财,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2016年起海南、广东等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针对以会议营销方式向中老年人进行非法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要求所属各地区食药监部门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

《通知》指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是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定场所,可以开展有关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其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此也提醒广大销售人员,如果夸大保健品的功效、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购买伪劣保健品的受害人或者发现上述情况的任何公民,均可报案或者举报。同时呼吁国家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应尽早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保健品生产及流通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不法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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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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