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爲私企提供擔保的條件和限制

國企為私企提供擔保的條件和限制

國有企業作為企業類型中一種比較特殊的存在,由於其資產的國有性質,在很多事項上往往與普通的公司企業相比具有特殊規定。一般的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似乎是一種稀鬆平常的行為,但是國有企業能否輕易對外提供擔保,特別是國企能否為私企提供擔保,對於這一問題我們經過認真思考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例的檢索,首先可以確定的是,我國法律並無禁止國企向私企提供擔保的規定,但是被擔保的私企具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

一、國企可以對外提供擔保的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國有企業可以對外提供擔保,擔保決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國有獨資企業還可以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二、可以被擔保的私企範圍

國有企業原則上只能向與有產權關係的企業提供擔保,並且不得為自然人、非法人單位以及關聯方提供擔保。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 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 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陝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監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抵押、質押或提供擔保的單位,

原則上是與本企業有產權關係的企業”。第二十九條規定“監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向與本企業無產權關係的其他企業提供抵押、質押或擔保時,應按規定進行內部審議,形成決議,報省國資委審批後實施”。

參照《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辦法(試行)》、《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國資委關於加強市本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牡丹江市政府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批轉區國資辦等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區區屬國有、集體企業對外擔保行為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中關於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規定,國有企業對外擔保原則上僅限於在“有產權關係的企業之間”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下屬單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為“自然人或非法人單位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任何擔保”。

綜上可知,國有企業原則上只能向與有產權關係的企業提供擔保,並且不得為自然人、非法人單位以及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被擔保私企應當符合的條件

除《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外,在檢索過程中我們發現《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辦法(試行)》對被擔保私企的條件作出了相對於其他法規更為細緻的規定。

被擔保私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二)無擠佔挪用貸款資金、無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償,沒有清償的獲得貸款銀行認可;

(四) 經審計確定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高於70%(含)。

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得對經營狀況非正常企業提供擔保。經營狀況非正常企業主要是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且扭虧無望或資不抵債的;

(二)多次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的;

(三)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對其償債能力具有實質不利影響的;

(四)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與本企業發生過擔保糾紛且仍未妥善解決的。

被擔保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佈局戰略性調整要求;

(三)符合被擔保人主業方向;

(四)不屬於任何形式的委託理財、投資股票、期貨、期權等高風險的投資項目(被擔保人主業為投資理財的除外)。

綜上可知,我國法律並無禁止國企向私企提供擔保的規定,但鑑於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的特殊性質,為了避免擔保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被擔保私企具有較為嚴格的條件限制,原則上須與國有企業之間具有產權關係,並且經營情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個別省份對於被擔保的項目也有較為嚴格的規定。

國企為私企提供擔保的條件和限制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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