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劍」非得拘留才主動

案件一

2014年10月,馬某林申請加入“公司+農戶”養殖模式,取得公司同意後,馬某林自建雞舍。在完成前幾批次的肉雞養殖後,雙方當事人於2016年9月29日續簽雞肉委託養殖合同,該合同就雞苗及飼料提供方式、養殖技術指導、回收雞肉價格等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合同有效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期間,馬某林欠公司款項2萬餘元。

「利劍」非得拘留才主動

2017年6月19日,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馬某林支付公司貨款。 馬某林並未履行,公司申請強制履行。

執行中,幹警多次到馬某林家中溝通勸說,勸說無果後依法將其傳喚至法院,但馬某林堅持認為判決內容有失公允故而拒絕履行。勸說無效,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這時,馬某林才同意償還貨款並與申請人達成協議,由馬某林當場一次性支付貨款10500元。

「利劍」非得拘留才主動

案件二

2010年6月24日,郭某富騎自行車回家,迎面撞上週某駕駛的電動車。郭某的傷情經醫院檢查診斷為:重型顱腦外傷,右側顳頂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協商賠償未果後,郭某富訴至法院。經承辦法官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由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生、侍某芬一次性賠償郭某富經濟損失36000元。判決生效後周某家並未履行義務,郭某富遂申請執行。

「利劍」非得拘留才主動

執行幹警多次到周某家中尋找均未果,後在其家門口張貼了執行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周某生看到張貼的法律文書後自動來到法院說明情況,稱其因生活困難無法履行,由於被執行人長期無法尋找且故意躲避執行,法院決定採取拘留措施。這時周某生才主動履行並與申請人郭某富達成協議,由周某生賠償29000元。周某生現場交付20000元,餘款9000元在由朋友擔保三日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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