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妹妹借用姐姐身份結婚,現起訴離婚,法院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2010年,王某(女)與李某自由戀愛,因王某未滿20週歲,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故王某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證號碼與王某本人的姓名和照片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1年,王某與李某生育一子。2018年,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以案说法」妹妹借用姐姐身份结婚,现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处理?

【爭議焦點】

法院應當如何認定本案婚姻效力。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與李某婚姻無效。因王某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其在婚姻登記機關用姐姐的身份證號碼與王某本人的姓名和照片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身份證號碼與姓名不相符合,是用無效身份信息辦理了結婚證,其領取的結婚證也應當無效。因此法院應當認定王某與李某婚姻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不予認定效力。本案結婚證是王某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證號碼與王某本人的姓名和照片進行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進行了錯誤的登記,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撤銷或補正。作為民事案件,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本案。

第三種觀點認為,王某與李某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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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法律明文規定的婚姻無效情況僅僅是上述四條,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雖然王某與李某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到2018年其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雙方也不存在其他禁止結婚的情形。從本案事實來看,王某與李某有結婚的合意,結婚證也是用王某本人的姓名和照片,辦理結婚證後雙方也是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因此應當認定王某與李某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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