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式成立前就加入,只口頭約定了試用期,法律關係怎麼算?

公司正式成立前就加入,只口頭約定了試用期,法律關係怎麼算?

試用期過長一直是勞動者入職時的煩心問題,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是勞動者極易遇到的老大難問題,如果兩種情況撞到一塊,那就更加麻煩了。

公司正式成立前就加入,只口頭約定了試用期,法律關係怎麼算?

我們今天就來看一個勞動者在公司成立前就入職,但是沒簽勞動合同,只口頭約定了試用期的案例。

本期案例

有一家公司在工商檔案上所顯示的成立時間為2016年1月25日。而在2015年12月28日,莊先生就已經入職該公司,從事手機軟件開發工作。

雙方沒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轉正後月工資為10000元。經過三個多月的試用期,莊先生在第四個發薪日轉正。

從2016年3月中旬至2016年5月中旬,公司要求莊先生及其他開發人員每天加班加點,最晚甚至加班到第二天凌晨2點,清明假期和五一假期也沒有休息

到了端午節,莊先生要求休假並休息了3天。接著,剛休完端午節假期,在2016年6月12日,在

沒有任何溝通的情況下,領導就通過微信通知莊先生收拾東西走人,理由是莊先生在端午節假期沒去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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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先生感到十分鬱悶,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後告到法院,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拖欠的加班工資以及違法解僱的賠償金

問題是,莊先生是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就入職的,“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似乎都成問題,而且只是口頭約定了試用期,法院會支持他的請求嗎?

讓我們從法律角度來分析一下。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不管公司有沒有完成工商註冊程序,都不能逃避該承擔的責任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此,雖然公司與莊先生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只要莊先生能證明雙方存在用工關係,雙方的勞動關係就成立,而且這份勞動關係是從莊先生入職的那一天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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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看來,法律關係就很清楚了。

公司在這場糾紛中存在三點過錯:

一、沒有和莊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以“端午節未加班”的理由解僱莊先生,構成違法,因為端午節是法定節假日,而單位在法定假日安排其員工加班應徵得員工的同意,並依法向加班員工支付加班工資,莊先生不同意加班,單位是不能以此作出解僱決定的;

三、拖欠莊先生的加班費。

所以,法院判決公司向莊先生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僱的賠償金,以及拖欠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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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3個月,是否就得按照3個月來算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長短是跟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直接相關的,3個月的試用期,對應的是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可莊先生和公司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才幹了六個月就被違法解僱了,利益嚴重受損。因此,對於試用期,法院認為依法應當作出有利於莊先生的判斷,際用工關係持續了6個月,應該參照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所對應的試用期,也就是算1個月的試用期,因此法院最終還判決公司按照正式工資標準向莊先生補足第二個月、第三個月的工資。

公司正式成立前就加入,只口頭約定了試用期,法律關係怎麼算?

對於這個案例,左岸想提醒一句,雖然最後法院支持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不能掉以輕心,因為打官司關鍵要看證據,只口頭約定試用期,存在的風險是很大的。

在入職時,勞動者應當督促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等發生糾紛後才尋找證據,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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