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文:这种行为即为不孝,将严惩!

近日,全南县下发一红头文件

全文如下

全南县人民法院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全南县公安局 全南县司法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保障被赡养人住房安全的通告

“万事善为首,百善孝为先”、“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到老”。而我们也会慢慢变老,也需要子女的陪伴。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孝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必须持久传承的精神内涵。在全县深入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发现部分农村家庭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以及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推脱逃避赡养义务等不良社会现象。更有甚者,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资金。存在上述现象的人,必须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有鉴于此,全南县人民法院,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全南县公安局、全南县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被赡养人住有所居必须得到切实保障

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优先安排老年人的居所,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赡养人有充裕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危房的,赡养人必须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主动承担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确因老人不愿搬离的,赡养人必须承诺限期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证居住安全,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同时,鼓励村民揭发检举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表彰,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三、实施法律援助助力被赡养人依法维权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及第九条第四款规《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及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因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负责被赡养人生活起居,治病疗伤的,由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代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开展巡回立案、巡回审判,并将审理情况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严厉打击扶贫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自2018年8月1日起,对违反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拆违拆旧)规定的,特别是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以恶意串通,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全南县人民法院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全南县公安局 全南县司法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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