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条款紧跟合同效力步伐? 企业重视了吗?

作者 | 诉讼特战队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1834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编者注

经2016-2017年内部整顿、升级与优化,摩金 | 诉讼特战队正式形成,致力于为企业打好每场官司,赢得诉讼目标,只做商业纠纷、劳动争议、股东吵架、知产争议;

从2018年开始每月推出以帮助企业赢得官司为目标的纯干货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但是,以何种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直接决定了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那么这种异议主张是否应该被支持呢?

我们认为: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无效不影响法院行使管辖权;关于合同效力的主张,无法成为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获得支持的“致命武器”。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30日,珠海市香洲区甲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乙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加工电路板沉锡服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的沉锡服务品质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甲公司向客户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了巨额款项。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外协加工合同》第八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所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7年7月17日,珠海市甲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300余万元。

2017年8月22日,深圳市乙公司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主张案涉《外协加工合同》没有加盖乙公司的公章,仅是乙公司的业务专用章。

因此,《外协加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能作为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同时,乙公司请求香洲区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审查案涉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该条规定,甲公司的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区,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乙公司提出的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主张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我们暂且不论其无效主张是否成立,该主张不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审查。其理由为:

1、案涉《外协加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已涉本案的实体争议,需要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进行审查。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种程序性救济制度,这意味着法院在受理管辖权异议申请时仅负有对当事人提交的“表面证据”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介入实体纠纷。

因此,管辖权异议审查并非实体审查,而是程序案件,案涉合同效力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查处理范围。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该合同中只盖乙公司业务专用章认为《外协加工合同》无效,已然涉及实体争议,这需要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进行审查。

2、案涉《外协加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该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据此,案涉《外协加工合同》的效力如何,不影响该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综上,合同无效属于实体抗辩,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合同效力不影响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本案中的乙方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实务经验总结

在实务中,被诉企业往往会从诉讼策略角度考虑故意提出这类管辖权异议,达到以“合法”诉讼程序“合理”拖延诉讼的目的。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慎重。同时,对于起诉企业也应该积极进行应对。

一、被诉企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其请求有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必要性,同时对案件的移送管辖应该有合理的期待。

二、被诉企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当,可能存在着被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风险。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02司惩4号决定书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起诉的企业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被诉企业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滥用情形一定会被驳回,而应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认真分析被诉企业的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帮助法院及时、准确处理管辖权异议问题,为自己的诉讼赢得时间。

管辖条款紧跟合同效力步伐? 企业重视了吗?

我们用365天的时间让每个案件(不论案件标的是1000元,还是1个亿)完全执行十二步法;只有实现业务标准化,才能提高法律服务合格率。

我们用365天的时间让每个案件的每个步骤实现知识管理对接;只有实现知识管理,才能超越法律服务满意度。

业务管理标准化不难,做好知识管理也不难,只要用心就好;而真正的不易是我们诉讼特战队每位成员,他们都做到了;你们猜,他们都是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