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違法征地拆遷,協商慣用嗎?能否得到補償?

張三是鄭州電纜製造廠的企業主,現在政府要進行拆遷徵地,但是由於拆遷方和張三在拆遷補償上沒能達成一致,導致雙方在補償價格上陷入僵局,最後,拆遷方並沒有善罷甘休,據張三陳述,自己擔心拆遷方不按正常程序進行,然後把自己房屋強制拆除,自己不知何去何從?通常我們遇到違法徵地拆遷,想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首先想到的是走法律途徑,其實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是可以提前運用協調手段來爭取合理補償的。這種手段相對簡單,也容易為拆遷方所接受。

面對違法徵地拆遷,協商慣用嗎?能否得到補償?

1,拆遷中的協調,到底能起到作用嗎?

協調,是一項專門針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商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兼顧合理性審查。

在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發布後,被徵收人認為補償安置不合理或者對於補償不滿意的,可以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協調。

在徵地拆遷中,進行協調是非常明智的選擇。面對違法徵地拆遷或不合理徵地拆遷,被徵收人一定要理性維權,在積極收集證據的前提下,有理有利有節地爭取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通過協調,能夠將徵地補償的爭議解決在前期階段,而不需要走法律途徑,其實也是省心省力的一件好事。

協調後進行的裁決,不對經依法批准的徵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複議和訴訟。如果您在徵地拆遷時,走協調程序也解決不了爭議,拆遷方裁決後仍不滿意的,並且確實認為補償不合理的,也不要灰心,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如果您遇到政府的違法徵收土地,一定要依法理性維權,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規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起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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