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整治不合格三轮、四轮电动车,经营者这俩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

郑州整治不合格三轮、四轮电动车,经营者这俩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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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李兴佳 实习生 王艺

7月16日,郑州市工商局召开电动车经营者行政约谈会,要求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及电动车零配件采取下架措施,逾期下架或整治不到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郑州市工商局发出《行政告知书》,对以下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一、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现行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二、严禁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严禁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等违法行为。严禁销售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的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超经营范围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的行为。

四、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在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等违规机动车。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等违规机动车。

五、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经营者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编辑 高予妍 戴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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