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採取「拖延戰術」,怎樣才能保證債務「不過期」?

如果債務人採取“拖延戰術”,怎樣才能保證債務“不過期”?

2009年3月18日,李某在千禧超市購物時,將其隨身攜帶的照相機寄存在超市保管員處。當日因超市保管員將吊牌混淆,李某的相機被人誤領直至同年的4月7日,仍無人歸還。故李某前往超市與保管員進行交涉。其間,超市向李某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如在3個月內仍無人歸還相機,超市將按相機的價值對李某進行賠償。2010年6月30日,李某在未獲得賠償的情況下,持超市出示的承諾書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歸還因其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相機。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超市寄存並交付相機時,雙方即成立了寄存合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李某發現寄存物品丟失時,即為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同時,寄存財物被丟失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此李某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2009年3月18日開始計算,一直到2010年3月18日為止。但在2009年4月7日,債務人千禧超市作出的承諾中標明,債務人保證在3個月後仍無人歸還相機的情況下,對李某進行賠償。因此,在債務人承諾履行之時,訴訟時效的計算中斷。應自承諾履行義務之日,即2009年7月7日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因此,李某在2010年6月30日提起的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債務人的拖延戰術,往往是指債務人使用種種手段,避免給出書面承諾,拖延債務清償時間以導致債務超過訴訟時放,

不受司法權力保護債務人“拖延戰術”之所以能夠奏效,往往是由於對方對其履行義務的能力和誠意具有相當的信任。在民事交往中,信譽是交易發生的重要契機,雖然債務人採取“拖延戰術”的做法必將使其喪失信譽,但是這種信譽的喪失作為事後懲罰往往無法替代債權人的債權保障,更無法彌補債權人因信任遭受的經濟損失。在信任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則是保障民事主體放心交易的必要準備。

避免因債務人採取“拖延戰術”而造成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的最好方法,應當是積極採取相應措施以中斷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從而獲得更長的時效期間。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也就是說,為讓債務“不過期”,債權人需積極行使權利,並留存積極行使權利的證據。具體而言,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措施:

一是以債務人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向債務人提出還債要求,並保存提出要求的證據;

三是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時,留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證據,如履約承諾書等。

以上任何一種情況,都可以直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上述三種情形之一,之前經過的時效期限立即歸於無效;待以上情形消失後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交易過程中,在尚未確定對方存在明顯的違約傾向時,債權人可能不需要操之過急地提起訴訟,只要有意識地主張權利並留存對方承諾履行的證據,就能將權利“過期”的隱患徹底消除。

在這裡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以上案例中的寄存物品丟失的訴訟時效屬於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在我國普通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大多數糾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另一類就是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身體傷害賠償、出售未聲明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物品丟失或毀損這四種情形。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大家不僅應積極行使自身合法權利,樹立時效風險意識,還應注意到一些特殊權利適用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在遇到對方採取“拖延戰術”時,應當及早主張權益,不要因疏忽大意而導致權利“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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