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恶人先告状”的情况怎么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恶人先告状”的情况怎么办?

丁某于2009年在秀美家园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后,与洪泽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2012年3月,丁某认为在其居住期间洪泽公司并未尽到合同义务,如长期未对楼梯间外墙进行粉饰,外墙已发霉、发黑;卫生保洁、保养不到位,垃圾随意堆放,老鼠、蚊虫极多,祸患极大;公共面积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营利广告牌,收益不归业主等,遂与其他业主一同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改善物业服务,并公布公共区域设立广告牌的收益及用途。对于丁某等业主提出的要求,洪泽物业公司未予理会。3月21日,物业公司向丁某等业主下发2012年度物业费缴款通知。因不满物业公司态度,丁某等业主皆拒绝交纳物业费。2012年10月3日,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当因出现民事纠纷而被交易相对方起诉至法院时,作为被告的当事人还需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对方所提及的纠纷中,自己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能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要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恶人先告状”的情况怎么办?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的行为称为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被告是否针对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是反诉相对于答辩而言的最重要特点。

答辩和反诉是诉讼程序中诉讼当事人据以反驳对方观点、声明自身立场的两种手段。在诉讼程序中掌握答辩与反诉,是当事人直接维护自己利益的有力保障。

上述案例中,为有效维护自身利益,丁某首先应当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答辩应针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而提出,本案中,丁某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原因在于其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标准,因此丁某可提出物配套不达标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拒绝缴纳物业费这一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丁某等业主也可依法提起反诉。反诉则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请求。本案中丁某等业主有权依据物业管理合同请求法院判决降低被反诉人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请求法院要求洪泽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开广告收益及收益用途;甚至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洪泽物业公司对秀美小区的物业不具物业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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