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丟失、損壞,能向快遞公司索賠嗎?

快遞丟失、損壞,能向快遞公司索賠嗎?

“三倍資費”的賠償基於一個大前提

根據《郵政法》第47條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

這樣,似乎覺得快遞公司賠付3倍快遞費是有法可依的。

但其實,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該規定中“三倍資費”的賠償是基於一個大前提的:

根據《郵政法》規定,此法適用於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也就是說,“三倍資費”賠償只適用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而快遞企業是經營性、盈利性企業,不屬於郵政企業,故不能適用未保價商品最高賠償不超過郵費三倍的規定。

到底應該怎麼賠?

快遞企業不適用《郵政法》的賠償規定,買家未保價丟失或損壞的快遞,該如何讓快遞企業“買單”呢?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規定,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另外,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是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

同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因此,如果快遞公司未盡到及時安全送達快件的合同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快遞所有者的損失。

快遞丟失、損壞,能向快遞公司索賠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