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丨兩辦: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

最新丨两办: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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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❶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

❷ 《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將設立國際商事法庭,於6月底正式掛牌;將建立由精通國際法及其本國法的專家組成的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

最新丨两办: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

國新辦就《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舉行發佈會。(來源:中國網)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支持“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意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陝西省西安市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國際商事法庭將於6月底正式掛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國際商事糾紛,凡當事人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的,依法實行一審終審。

建立由精通國際法及其本國法的專家組成的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定相應工作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在28日的記者會上表示,這是《意見》作出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對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先行調解,並製作調解書。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適用外國法時,委員會可就如何適用外國法提供專家意見。

關於“三位一體”的糾紛解決機制。《意見》指出,為了滿足當事人的多元糾紛解決需求,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可以由國際商事法庭委託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對國際商事爭議進行調解,充分發揮調解解決糾紛的作用。國際商事法庭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仲裁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我國法院將依法提供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國際商事法庭引導支持當事人採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形成調解、仲裁與訴訟的有機銜接、功能互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

國際商事法庭在遴選專家委員和適用法律方面,具有廣泛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張勇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從現在初步遴選的備選名單上來看,包括了很多國家,並不排除美國等國家。在法律選擇方面,我國《民法通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都規定的很明確,當事人依法選擇的法律就是處理相關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只要當事人的選擇符合法律規定,不排除相關外國法律的適用。

面對外媒對中國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構意圖的質疑,劉貴祥表示,它和目前存在的國際調解機構是並行不悖的,是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個成員之一,隨著國際商事爭端量增大,需要更多的機構來解決爭端,也是滿足這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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