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对ABS投资的影响

撰稿:中诚信国际 结构融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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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落地。新规结合当前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更具针对性的对商业银行开展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高集中度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新规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依据不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征探讨了其风险暴露计算办法的适用性,最后分析了新规对商业银行投资ABS的影响。

要点

➤2018年5月,《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或简称“新规”)正式落地,第一次明确了间接投资穿透式管理要求,并将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纳入集中度风险管理;

➤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新规提出了特殊风险暴露与附加风险暴露两种风险,并依照是否穿透区分了以基础资产债务人风险暴露与投资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大中型银行,新规对于其投资集中度较高的CLO类产品或是分散性较强的零售类ABS产品影响较小,但是对于收费收益权或者不动产类资产,在能穿透的情况下,银行直接面临项目融资人的风险暴露,甚至需双倍计提风险暴露,从而导致投资该类产品受到一定限制。对于中小型银行,新规对于其投资CLO类产品以及收费收益权类产品设置了较强的监管约束,对于零售类ABS产品而言,虽然仍可以进行投资,但是投资的规模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新规在实践中仍然可能面临着基础资产是否能够穿透、合规成本与投资收益的权衡、附加风险暴露如何计提等问题,此类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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