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農業戶口,後來轉非,中途父母去世田地退到村里,還能要回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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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原來是農業戶口,後來轉成了非農業戶口,中途父母去世田地退到村裡後,還能要回來確權嗎?有什麼依據嗎?

題目很長,但也看懂了。題主的意思是在農村土地確權以後(也就是今年年底全部完成),從村集體手中把原來退掉的承包地再要回來確權到自己名下的戶頭裡。

這個肯定不現實的,也沒有多大的成功率。既然退地都有歷史原因的對吧?但是既然村集體已經同意收回,就是屬於村集體的土地了,是否在發包出去,由村集體研究決定,但在要回來不現實了。

作為土地的承包方,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按照承包合同,發包方也沒權利在承包期收回承包方土地的權利。但是也有除外的規定。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除外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然後最後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也就是說,原來的承包地早已經不是你的,現在也不得要求承包土地。這個屬於除外的規定,前提條件是你自願的退回,而且村集體也同意收回了。

承包合同終止了的,也就沒有再履行的意義。因為承包主體不存在了。就算原來的承包地已經另行發包,原承包方也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認為那還是自己的承包地而強行要回。


農民妹子一枝花


自己原來是農業戶口,後來轉成了非農戶口,中途父母去世田地退到村裡後,還能要回來確權嗎?有什麼依據嗎?

這個題目很有嚼頭。

自己原來是農業戶口,後來轉成了非農戶口,中途父母去世田地退到村裡。這個意思有兩種解讀:

一、自己原來是農業戶口,父母去世,把田地退到村裡後,自己轉成了非農戶口。

二、自己原來是農業戶口,自己轉成了非農戶口後,父母去世,把田地退到村裡。

這兩種解釋,凡塵觀生活認為,都無關緊要。關鍵是一個“退”字。“退”當動詞解讀。有退出、離開、退還、把已定的事撤銷的含義,從這個字的含義可以理解為,是你自己退出也罷、退還也罷,還是把已經定的事情承包的土地撤銷,都是在說明是你自己願意退還父母生前承包的田地的。

按照這個解讀,現在是不能要回來在進行確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你自己把承包地退還給了集體,就意味著承包合同的履行終止。

所以,田地退到村裡後,是不能要回來確權的。

網友們,你們認為還能要回來嗎?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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