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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19時45分許,龍爾仁駕駛無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由仰山往縣城方向行駛,行至交警大隊門口路段時,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24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查詢,龍爾仁曾於2016年5月25日12時41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處罰。
永新交警提醒您: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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