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以下駕駛人因二次酒駕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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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19時59分許,左德彬駕駛贛DZA359由仰山往縣城方向行駛,行至交警大隊門口路段,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27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查詢,左德彬曾於2016年5月26日13時42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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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13時32分許,李志強駕駛臨吉安時3L703超標二輪電動車行至站前東路與沿江路三叉路口行駛,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72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查詢,曾於2016年11月17日13時4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處罰。

曝光臺:以下駕駛人因二次酒駕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永新交警提醒您: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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