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怎樣解除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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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的責任承擔方式

(1)一般保證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裁決,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人的自我救濟

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即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3、如果屬於《擔保法》中規定的上述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保證人可免責;

總結

題主既然和朋友是貸款互相擔保,涉及的是兩份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兩人之間應該是互為前提的。

你的朋友既然還不上貸款,那麼他也就沒有足夠的能力作為你的擔保人,給你發放貸款 銀行在瞭解到對方沒有履行能力時,可能會要求你更換擔保人。

(1)如果要解除你本人作為他的那份貸款合同中擔保人的身份,先要看擔保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否是不可撤銷的擔保?如果不是,那麼可以和債權人協商,要求債務人(你朋友)更換擔保人

(2)另外,還需要明確,具體的擔保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證,按照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裁決,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你的還款義務也是在強制執行之後。

(3)如果不幸,是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而且債權人不同意更換擔保人的話,那就只有先行承擔擔保責任,然後向債務人(你朋友)了,別忘了,也適用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西天蝸牛


擔保人在簽字的瞬間,想要解除擔保就比較難了,除非你願意承擔擔保費用或者讓債權人主動放棄大擔保行為,否則一般不能解除擔保。

標題1:擔保是什麼?

擔保是債權債務中的一種重要保障途徑,是指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的實施通常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時候做出的增信措施。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性保證,一種是連帶保證。其中,一般保證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到期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或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兩者的最大區別在於保證人的責任不同。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被起訴、強制執行後仍然沒有任何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但是連帶保證下,無論債務人有沒有錢,債權人都可以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顯然連帶保證責任遠遠大於一般保證。


標題2:擔保如何解除?

法律的最大功效就在於解決法律問題,那麼擔保究竟如何解除呢?

1. 償還債務。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務人或保證人還清所有債務,就可以實現債權債務的消滅,擔保在償還清所有債務的同事自然消除。舉個例子,就是我買車,朋友做擔保,結果保證協議簽訂後,朋友不想擔保了,那就等我還清買房的錢或者朋友先幫我還清債務,我和債權人沒有任何關係了,自然可以解除擔保。

2. 和債權人協商一致。民法最根本的原則之一就是:意識自治。只要當事人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也就是債權人同意擔保人退出,不讓他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自然就可以免除擔保義務,不用再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兩種方式都是退出擔保條款的有效方式。

標題3:擔保有風險,入行請謹慎。

上述的兩種退出擔保協議的方法的前提基本在實踐中比較難實現。而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告訴大家,這筆債務除非債權人自動放棄,基本保證人是一定要承擔保證責任的。

保證條款的設立,通俗來說,如果債務人不靠譜,保證人就是他拉來背鍋的。而且這鍋背完後,保證人基本就陷入了死循環,沒錢就是拖。

所以一定要分清楚什麼是擔保以及做擔保人的風險係數。如果你以為擔保只是籤個字的事情,那麼,不好意思,在你簽字的那一刻,你基本就等於甘願替朋友償還借款,甘願成為背鍋俠了!總之,擔保有風險,入行請謹慎!


軒逸箐風鈴



大家或多或少會遇到他人讓自己幫忙作擔保,對擔保人的各種情況可能瞭解也可能不太瞭解,在債務人保證只是讓自己在簽字而已並不會讓自己承擔實質的責任,大家會出於某種原因而答應,卻對自己簽字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瞭解。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則需要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人有還款能力則向債務人追償時權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債務人在拿到錢款後消失且名下沒有財產的情況下,擔保人的追償權就很難得以實現。

一、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

依據法律規定,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按印,或者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等。

二、為他人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的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債務人不能如約承擔責任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以及擔保人主張責任,擔保分為人保和物保,擔保人就是所謂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人保承擔除物保以外的擔保責任。債權人自願放棄部分債務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部分內免除擔保責任。

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責任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債權人方可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連帶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和擔保人中一方或兩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但是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債權人自願放棄部分權利的,擔保人在放棄部分內免除擔保責任。

三、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保的債權債務變更,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依據《擔保法》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否中斷或中止?保證期間的屆滿,會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一項複雜的法律制度,依據《擔保法》,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人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五、擔保人提供物保,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竄通取得擔保物,擔保的效力如何?擔保人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因此而喪失所有權的,可以訴訟主張合同無效,變更所有權,並要求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承擔該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失。

六、什麼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甚至是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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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正常有效的借貸擔保是無法解除擔保責任的,除非兩點,1.借款款人已還清借款,2 債權人同意解除你的擔保合同,但是第二點是很難的,一般的債主為了自己的資金更有保障,不會同意的



當然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如果有以下幾點,擔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在我國,很多人因為推不開情面,冒著未知的風險為親戚,朋友擔保,結果到後來都成了冤大頭,在這裡,我奉勸大家一句,擔保有風險,輕易不要為別人擔保,就算真的要給別人擔保,那首先你得了解借款人的資質,財產,人品等情況,再者你得考慮自己是不是有這個能力,就是在借款人無能力歸還這筆借款的時候,你是否有能力替他先還上,否則你一但在借款合同上籤上你的名字,那麼你將有可能面臨以下風險,1 先被債權人起訴,法院判決你還錢,2 債權人勝訴,你沒有在規定期間還款,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3 強制執行期間,你仍然還不上錢,那麼你將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你的生活將會受到很多限制,包括 出行,消費,子女上學等等,而更嚴重的情況,你將可能面臨法院執行局的司法拘留,或者因你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而面臨刑事處罰案件被移送到公安局,,到那時你就欲哭無淚了


瘋子直擊


正常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同意才可以解除擔保。


不糊塗時塗糊不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擔保、擔保人。


擔保:通俗的說,擔保就是當事人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還錢、履約),而引入得一種保證還款、保證履約的保證措施。擔保方式共有五種: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您所說的擔保人在這裡就屬於保證。


擔保人:通俗的說,就是當債務方無法履行債務的時候,保證人就要按照相關約定事項向債權方代債務方履約的第三人。保證人包括:法人單位、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注意國家單位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保證人。


保證一般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一般保證是當債務人無法履約時,債務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進行履約。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不管是債務人能否履約,債權人都可以要求保證人進行履約。


保證責任的生效:簽訂保證合同。


保證責任的解除:


1、正常解除。當債務人按期向債權人履約完畢後,保證人取得解除保證責任函後,保證責任解除。


2、保證責任無效,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如債務、債權方互相串通,騙取保證人進行擔保的。再如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保證人意願的保證。上述方式都是無效保證。


如果您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責任。那麼您就有權對債權人和其他保證人進行追償以彌補您的損失。


現在徵信是很重要的,如債務人違約,保證人應及時履約或配合債權人及時瞭解清楚債務人目前資產狀況,有無資產隱匿現象等


該如何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呢?


首先,不要輕易答應給別人提供擔保,如果無法拒絕,那您就要好好的對朋友的信用、資產實力做個評估,或者是要求他給您提供反擔保,以防發生風險,您的利益受到損失。


其次,簽署合同一定要問清楚、看清楚合同內容。對個人保證一定要更加留意哦。不要覺得你什麼也不拿就可以幫朋友,大錯特錯!個人保證,有可能讓你傾家蕩產。


MrWang


第一,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所以得債務,你就可以像銀行提出撤銷擔保。

第二,與借款人協商,要求更換擔保人。

第三,如果你被他人欺騙,脅迫,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你做出的事情是不真實的,你可以諮詢法律部門,是否可以像法院提出撤銷保證。

第四,借款人與其他人雙方串通,騙取你提供保證,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你做出的事情是不真實的,你可以諮詢法律部門,是否可以像法院提出撤銷保證。


博覽古今中外


第一、過了擔保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法律上規定是債權到期之後的六個月內第二,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擔保作為債的保證保障形式被人們廣泛採用,但因各種原因替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可以說從開始擔保就後悔,擔心因擔保而承擔債務,時刻想著怎麼解除擔保。實際上對於擔保的解除法律已有規定。

擔保人保證責任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債務人不履約時,並不是所有保證人都承擔保證責任,即已經有效存在的保證責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免除。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責。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此種情況下保證人必須無過錯。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欺詐、脅迫的主體只能是主合同的債權人。

二是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是因主債務轉移而免責。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注意的是債務轉移必須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五是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係到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承擔能否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法律門裡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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