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區塊鏈」、「虛擬貨幣」等名義,涉嫌傳銷犯罪的辯護要點歸納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力求在最擅長的領域做到極致

借“區塊鏈”、“虛擬貨幣”等名義,涉嫌傳銷犯罪的辯護要點歸納

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發展,通過網絡技術平臺,實現了資金流的快速流轉,而利用“區塊鏈”概念包裝的“虛擬貨幣”投資,也成為了新型的“龐氏騙局”,但很多網絡平臺的建設者和從業人員藉著“區塊鏈”這個新概念實施各種形式的“投資理財”活動,實際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關規定。

雖然是以“區塊鏈”、“虛擬貨幣”或其他名義,但公司及“區塊鏈”技術平臺並無任何實體經營活動,實際上還是以發展下線,拉人頭、繳納會費的方式,進行“五級三晉”制形成層級關係和晉升職務,並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的方式返利或者計酬。

筆者結合司法判例以及自己所辦理案件總結歸納一些該類案件的辯護要點,為實務中該類型犯罪案件的有效罪輕辯護提供參考。

一、利用“區塊鏈”技術平臺、“虛擬貨幣”等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案件辯護要點:主犯、從犯辯護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員通常比較多,涉及的層級數也較複雜,這些人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1.組織、領導者,區塊鏈技術平臺的建設者、開發者,出資人,股東等,這一級別的人員很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主犯;

3.主管級別的人員,區塊鏈技術平臺由於人員眾多,會有財務主管、人事主管、業務主管等人員,負責財務、人事以及業務的日常管理工作,這一級別的人員通常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從犯。當然,也會存在一些例外情況,比如對於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起到積極的主導或者重大影響性作用的主管人員,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主犯或者不宜區分主從犯;

4.培訓講師、宣傳人員:主要負責向投資者提供“專業培訓”、投資前景分析、投資回報介紹等,吸引潛在投資者入會,通常會被認定為從犯;

5.技術運營人員,包括軟件提供人員、平臺維護人員以及操盤人員。如果這些人員是根據主管或者其他領導人員的決策,執行技術運營操作,一般會被認定為從犯;

6.行政、財務、人事等有關非主管人員,一般會被認定為從犯;如果入職時間不長,對於公司的實際運營狀況不瞭解的情況下,也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構成犯罪。

如上所述,借“區塊鏈”技術平臺、“虛擬貨幣”等名義,實施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針對不同人員、不同分工是會被劃分為主犯、從犯;組織、領導、策劃等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員通常會被認定為主犯外,其餘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輔助作用的人員,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從犯。以(2018)川0116刑初25號《刑事判決書》為例,在本案中,被告人餘某、官某華、姜某,其中餘玲的級別為老總,官某華、姜某的級別均為經理,並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總管、經晨職務,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組織、領導職責,法院認定被告人餘某、官某華、姜某等三人在本案中是共同犯罪,在傳銷組織中起到輔助性作用,均屬於從犯。

因此,在刑事辯護律師尚未介入案件前,不應當立即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扣上主犯或者從犯的帽子,而正確的做法是積極主動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當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專業辯護,這才是正確的打開方式。

二、利用“區塊鏈”技術平臺、“虛擬貨幣”等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案件辯護要點:數額辯護、發展下線人數辯護

以“區塊鏈”平臺技術、“虛擬貨幣”等名義,行傳銷之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案件中,所謂的“區塊鏈”技術平臺的建立者為了擴展業務,往往會在全國範圍內尋找各個層級的代理商。在理財平臺大力推廣,承諾高額回報,在五星級酒店進行路演,對投資者造成光鮮的假象,等魚上鉤了之後,再瘋狂操盤,等幣價翻了多倍後又偷偷套利出貨,留下投資者高位套牢。

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涉案數額、層級問題之辯,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當事人,雖然,發展了5029個會員賬戶,因不能排除一人操作若干個賬戶的可能,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該5029個會員賬戶為被告人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會員人數,但是,結合本案的證人證言並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最終,法院認定張某嫦發展的下線人數為62人。

【廣西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2018)桂0903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

2.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當事人,雖然,非法收取的傳銷資金有銀行明細清單、佣金表、工資單等證據證明,但是,個人非法收取的傳銷資金並不等同於個人非法獲利,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最終,法院對對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認定。

【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2016)湘0104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

3.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當事人,雖然,某某綠卡公司及四川某某健康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賬戶查詢結果,證實傳銷參與人員成為會員時購買套餐資金全部匯入四川某某健康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賬戶,但是,因該賬戶資金流向複雜,無法統計具體吸收資金數額。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犯罪金額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15)武侯刑初字第290號《刑事判決書》】

筆者經辦的案件中,需要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的證據材料進行有關質證,並就公訴機關提出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以及證明的目的提出專業、有效的質證意見。

因為,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中,必須緊貼在案事實以及在案證據,針對傳銷數額、傳銷發展人員的數量,提出強有力的辯護意見,才能更好地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當事人爭取有效的罪輕辯護。

三、利用“區塊鏈”技術平臺、“虛擬貨幣”等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案件辯護要點:坦白從寬情節、自首情節、退贓退賠獲諒解等

1. 被告人鄭某現、鄭某麗在投案途中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自動到偵查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因此,三被告人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該案二名被告人,最終被法院判處緩刑。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2018)川0703刑初207號】

2.被告人任某林發展下線的人員不存在威脅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任某林積極退贓,並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給其重新做人的機會的辯護意見。

該案三名被告人,最終均被法院判處緩刑。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蘇0381刑初798號】

3.被告人張某某、薛某某、蘭某甲、楊某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王某某歸案後具有退贓情節,且五被告當庭認罪悔罪,而且公訴機關也建議對五被告人判處緩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

該案五被告人,最終均被法院判處緩刑。

【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2015)許縣刑初字第241號《刑事判決書》】

筆者經辦的案件中,根據會見的情況以及訊問筆錄的情況,比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當事人,從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到第N次接受訊問,均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到獲得贓款等,均如實交代,足可體現其認罪悔罪的態度。筆者會以此為當事人爭取坦白從寬情節等,這些坦白、自首、退贓退賠獲諒解情節,可以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

四、緊貼案件卷宗材料,仔細、充分閱卷,仔細對比涉案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涉案的銀行流水、資金流向圖、扣押的相關材料、電子數據檢驗報告、工資表等,進行充分有效的辯護

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中,主要是以投資返利、繳納會費、購買商品、投資虛擬貨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此達到拉人頭的目的,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欺騙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而司法機關蒐集各個種類多證據,以便證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果涉嫌的罪名成立,那就要擺正姿態,積極主動依法應對,並在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幫助下,通過充分閱卷,仔細核對涉案的銀行流水、層級劃分等證據,爭取為當事人獲得較低的刑期。

綜合上述論述,筆者認為,不管是以“區塊鏈“技術平臺、“虛擬貨幣”之名,還是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暗黑幣”、“普銀幣”之名,行傳銷犯罪之實,應首先在定性上爭取打掉公訴機關對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指控,其次可以進行從犯之辯;再次根據涉案情況,進行數額之辯、發展下線的人員之辯;最後加上當事人的坦白、自首、立功、退贓退賠等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也會予以充分考慮,最終為當事人爭取緩刑或者較輕的刑罰也就有了法律基礎以及現實上的可能。

附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條文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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