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已说明,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杨某为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率等, 保险期限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已说明,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事故现场

检察院于2018年2月6日以皮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蒲某亲属蒲某1、杨某1以皮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54532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答辩认为:

一、本案事故发生后,皮某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而是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根据答辩人与被保险人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规定,不承担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认定,皮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机动车辆逃离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交警认定皮某肇事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答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1点中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交警认定皮某肇事逃逸的事实及答辩人与被保险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答辩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已说明,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赔偿依据

二、贵州省各级法院司法实践中,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条中的“应当”,在法律上属于强制性的规定。答辩人将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作为商业保险的免责事项,只需在合同中提示,不需特别说明。每个驾驶人都知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不得逃逸。皮某明知道发生事故不得逃逸,仍然逃逸,主观存在故意,根据商业三者险的约定,答辩人不承担商业三者保险的赔偿责任。

四、答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单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处,签字确认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了免责条款说明。

因此,答辩人对肇事逃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已说明,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目前,由于贵州省交强险不分责、不分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蒲某死亡赔偿金122000元 ,死者蒲某其余损失由皮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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