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逃逸+顶包,德州一起交通事故背后“真假”

10月30日深夜,一辆轿车在德州经开区东风路先是撞向护栏后又撞伤行人,随即驾驶员驾车逃逸。事故处理民警当晚控制嫌疑车辆,并连夜对当事人突击审问,才揪出了因酒驾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的女司机。

当晚21时50分许,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路减河桥,一辆轿车在撞倒中央护栏后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轿车驶离现场。接警后,事故处理大队立即指派开发区中队及交通犯罪侦查打击队值班警组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案发现场只有被撞得歪曲的护栏和一地碎片,肇事车辆已“消失”。办案民警在现场找到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并向其询问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当时我正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突然看到对向车道一辆车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后擦出了火花,紧接着冲我撞了过来,在撞倒我的电动车后又撞了两节护栏,然后就向西走了。”王某说,万幸的是他及时躲开了冲撞,只是轻微受伤。

了解情况后,现场勘查民警迅速制定出调查方案,由一组办案民警负责现场勘查及防护工作,另一组民警负责沿肇事车辆逃逸路线进行追踪排查,随即民警进入了紧张的工作状态。很快,民警在京台高速公路高架桥下成功控制这辆“趴窝”的嫌疑车。

当时,韩某(女)与李某(男)正在现场“等候”,经对事故车辆比对勘验,民警确定鲁N牌轿车就是肇事车辆。起初,面对民警询问,韩某始终坚称自己是驾驶员,并向民警讲述了事故发生经过。随着对其连夜突击询问,韩某语无伦次且情绪紧张,引起了民警的怀疑。与此同时,一组民警通过调取该车事故发生前的卡口监控,发现韩某并不是肇事车辆驾驶员,通过讲明利害,韩某在铁证面前向民警坦白了事情发生的原委。

原来,当晚该车驾驶员是陈某(女),事发后她在驾车离开现场后将车开到京台高速高架桥下便无法行驶,于是打电话将韩某与李某叫到现场。电话中,陈某告诉韩某与李某自己酒后开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三人经过商议,陈某让韩某“顶包”,并详细向韩某告知了事故发生经过,以便蒙混过关。而后,陈某离开现场。办案民警通过韩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未能联系到陈某。

次日,陈某在韩某的带领下来到事故处理大队,对自己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办案民警立即对其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完善案件证据材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公安交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根本,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切不可因一时的侥幸心理妄图逃避责任,这样换来的将是法律更加严厉的惩罚。

来源 德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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