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未註銷的公司債權人如何向法院申請執行

吊銷未註銷的公司債權人如何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有限公司在揹負債務、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的時候都會不在工商局進行年審導致公司處於吊銷未註銷的狀態,這時債權人拿到法院的判決,苦於公司實體已不存在,甚至公司財務賬表已滅失,尋求不到相關財產線索,那麼此時又該如何保證債權人的權利呢?

根據相關的法律執行的方法共有兩種:(一)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二)申請法院強制破產清算。

這兩種做法的法律根據也是不盡相同的:

首先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應當參照《公司法》及其相關解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而申請法院強制破產清算則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2號)《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

吊銷未註銷的公司債權人如何向法院申請執行

專業: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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