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變更孩子撫養權所提出的變更方式

針對變更孩子撫養權所提出的變更方式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前提是要遵循:“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還要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者家庭環境等因素,在滿足這些條件下變更撫養權有兩種形式。

(一)雙方協議變更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也就是說雙方協商一致,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屬於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於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這樣就可以變更撫養權了。

(二)一方要求變更(訴訟變更)

如果對撫養權變更協商不一致起爭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准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的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另外,希望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況來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收入證明所指收入包含(工資、獎金、房租收入、股票收入、分紅收入)等項,收入證明應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工資條加蓋財務部門章等。具備以上條件,法院予以准許,就可以變更撫養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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