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通過僞造債務來規避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如何應對?

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一方會想出一些辦法來隱藏自己的財產,以此想要分割更多的財產,因此在離婚及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大量存在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行為,隨著離婚率的不斷走高及近些年私人財產的不斷增加,這種情況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近日筆者的朋友就遇到這樣的情況,一方打算離婚時偽造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給自己的父親寫下借條,以此為據欲將個人婚後存款以還款的方式轉移給自己的父親。

一方通過偽造債務來規避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如何應對?

偽造債務是指製造內容虛假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借條等,並將所涉共同財產據為己有。

偽造債務是一種常見的妨害行為,對於非舉債方配偶的財產權是一種極大的損害。但畢竟偽造的債務不同於真實的債務,它們往往有一些共同特點:

1.借條和借款合同等文書上往往只有舉債方的個人簽名。

2.沒有款項往來的客觀憑證。

一般真的存在借款行為的,往往有銀行轉賬、匯款或者取款憑證,這些憑證是由銀行為客戶出具,時間也在離婚之前一段時間發生,不易造假。而假的借款就很難有這些客觀憑證支持,偽造債務的一方往往提交不出來。

3.債權人與債務人往往有利害關係。

因為債務系偽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是惡意串通好的,因此,債權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屬或朋友,如舉債方的父母等,因為一般人也不願意承擔如此的風險。

4.沒有借款用途的客觀憑證

凡真實的借款必有用處,所以借款人往往也能提供出借款的用途。比如用於買房、買車或交學費等,有些借款,是由債權人直接為債務人劃賬消費,可以清晰地看到借款用途。如父母借款給兒女買房的,有的是父母的銀行卡直接轉賬至房屋開發商的銀行賬戶,從相關銀行票據上可以看到清晰的路徑,房屋開發商的名字也與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完全一致,借款時間也與事件發生時間(如購房、購車時間)相附。而虛假的借款卻很難做到這一點,債務人很難提供客觀的用途憑證。

5.抵銷夫妻共同財產的意圖明顯

有些債務,存在明顯的抵銷夫妻共同財產的意圖,目的是讓另一方分不到財產甚至還要共同承擔債務。這種偽造的債務,除了從發生時間,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債務非常巨大卻無款項轉移的銀行憑證等客觀方面去考察其虛假性外,債務人明顯的抵銷共同財產的意圖,也是在認定債務時要考慮的。

如果離婚後,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不同的情況應該做出不同的解釋:在一方“隱藏”和“轉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而在一方“變賣”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如果轉讓的共同財產為動產,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法律行為有效,起訴的一方僅能夠請求分割價金而不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在其他情況下,變賣行為無效,起訴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分割被變賣的共同財產;在一方“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起訴的一方僅能夠請求支付損害賠償金;在一方“偽造債務”的情況下,起訴的一方可以請求非法佔有人返還共同財產,在返還不能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一方通過偽造債務來規避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如何應對?

專業領域: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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