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通过伪造债务来规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如何应对?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会想出一些办法来隐藏自己的财产,以此想要分割更多的财产,因此在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大量存在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随着离婚率的不断走高及近些年私人财产的不断增加,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日笔者的朋友就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打算离婚时伪造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给自己的父亲写下借条,以此为据欲将个人婚后存款以还款的方式转移给自己的父亲。

一方通过伪造债务来规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如何应对?

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借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伪造债务是一种常见的妨害行为,对于非举债方配偶的财产权是一种极大的损害。但毕竟伪造的债务不同于真实的债务,它们往往有一些共同特点:

1.借条和借款合同等文书上往往只有举债方的个人签名。

2.没有款项往来的客观凭证。

一般真的存在借款行为的,往往有银行转账、汇款或者取款凭证,这些凭证是由银行为客户出具,时间也在离婚之前一段时间发生,不易造假。而假的借款就很难有这些客观凭证支持,伪造债务的一方往往提交不出来。

3.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有利害关系。

因为债务系伪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恶意串通好的,因此,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属或朋友,如举债方的父母等,因为一般人也不愿意承担如此的风险。

4.没有借款用途的客观凭证

凡真实的借款必有用处,所以借款人往往也能提供出借款的用途。比如用于买房、买车或交学费等,有些借款,是由债权人直接为债务人划账消费,可以清晰地看到借款用途。如父母借款给儿女买房的,有的是父母的银行卡直接转账至房屋开发商的银行账户,从相关银行票据上可以看到清晰的路径,房屋开发商的名字也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完全一致,借款时间也与事件发生时间(如购房、购车时间)相附。而虚假的借款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债务人很难提供客观的用途凭证。

5.抵销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明显

有些债务,存在明显的抵销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目的是让另一方分不到财产甚至还要共同承担债务。这种伪造的债务,除了从发生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债务非常巨大却无款项转移的银行凭证等客观方面去考察其虚假性外,债务人明显的抵销共同财产的意图,也是在认定债务时要考虑的。

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该做出不同的解释: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法律行为有效,起诉的一方仅能够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变卖行为无效,起诉的一方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在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仅能够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一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一方通过伪造债务来规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如何应对?

专业领域: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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