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劍出鞘克老賴 司法拘留促和解

曹晏鵬 於利濤

“法官,請再給我次機會,我同意履行判決義務”。說這話的,正是先前與法院玩過躲貓貓、耍過潑、使過橫,企圖對抗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被執行人範某,但面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處採取的強制司法拘留措施,範某不得不低頭,主動請求和解。這是吉林中院近期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總攻戰中嚴厲打擊拒執行為時發生的一幕。

據辦案法官孫大鵬介紹,申請執行人市A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市S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由於被執行人未能按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該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市S有限公司在中央儲備糧吉林直屬庫有限公司儲存補貼收入款約3000萬元。在採取查封措施後,被執行人市S有限公司稱上述款項係為維護該公司存儲的16萬噸糧食安全而由中儲糧撥付的專項資金,每季度由中儲糧撥付350萬元,如法院不能在此款項中向其撥付350萬元,將危害糧食存儲安全。為此,該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就上述問題開展聽證,但被執行人未能就上述主張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此後該院限期要求被執行人提供三年內的財務賬冊進行審計,但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能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賬冊,同時也未按照法院要求進行財產申報。並且,被執行人市S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範某還和法院玩起失蹤,一度難以尋找,找到後態度強硬拒不配合。該院決定對範某進行司法拘留,最終迫於法院強制執行的巨大壓力,被執行人主動申請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每季度支付申請執行人126萬元執行款,案件得到執結。

利劍出鞘克老賴 司法拘留促和解

為全力攻堅克難,確保“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增速提效,吉林中院繼“亮劍”執行行動後,在總攻階段發起“暴風”執行,聚合全力,打出組合拳,用足用好強制措施,採取“罰款一批、拘留一批、移送一批、宣判一批”的執行措施,全力攻克執行工作中還存在的固症頑疾,嚴厲懲處老賴,對老賴形成震懾力,讓老賴處處受限,使老賴寸步難行,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誠信意識,維護法院的司法權威。

法官釋法:

司法拘留作為司法強制措施之一,是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懲戒、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的重要手段。但一些被執行人對法律的誤解和對法院判決的輕視,加大了執行工作難度,不利於案件的順利執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是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法院發出的傳票等漠視不理,被法院拘傳到庭後才喊冤,稱自己不是不願意履行義務,而是確實沒有履行能力。收到法院傳票後如時到庭,也是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收到法院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拘傳後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其採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拘留一次最長期限是十五天,但是當事人被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實務操作中,往往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間,償還了債務或者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提前解除的書面申請,經法院審查後,可以決定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

我國現行法律對連續重複拘留是禁止的,但是並不是說一年只能拘留一次,或者說一案只能拘留一次。只要實施了嚴重妨害執行公務行為、符合採取司法拘留的條件時,也可能會出現一年被拘留兩次、一案被拘留多次的情況。

作為一種處罰措施,司法拘留並不能減免法定義務。相反,被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如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義務,該行為將有可能被認定為拒執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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