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克老赖 司法拘留促和解

曹晏鹏 于利涛

“法官,请再给我次机会,我同意履行判决义务”。说这话的,正是先前与法院玩过躲猫猫、耍过泼、使过横,企图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范某,但面对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处采取的强制司法拘留措施,范某不得不低头,主动请求和解。这是吉林中院近期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中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时发生的一幕。

据办案法官孙大鹏介绍,申请执行人市A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市S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该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市S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有限公司储存补贴收入款约3000万元。在采取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市S有限公司称上述款项系为维护该公司存储的16万吨粮食安全而由中储粮拨付的专项资金,每季度由中储粮拨付350万元,如法院不能在此款项中向其拨付350万元,将危害粮食存储安全。为此,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上述问题开展听证,但被执行人未能就上述主张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后该院限期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三年内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账册,同时也未按照法院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并且,被执行人市S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某还和法院玩起失踪,一度难以寻找,找到后态度强硬拒不配合。该院决定对范某进行司法拘留,最终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巨大压力,被执行人主动申请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每季度支付申请执行人126万元执行款,案件得到执结。

利剑出鞘克老赖 司法拘留促和解

为全力攻坚克难,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增速提效,吉林中院继“亮剑”执行行动后,在总攻阶段发起“暴风”执行,聚合全力,打出组合拳,用足用好强制措施,采取“罚款一批、拘留一批、移送一批、宣判一批”的执行措施,全力攻克执行工作中还存在的固症顽疾,严厉惩处老赖,对老赖形成震慑力,让老赖处处受限,使老赖寸步难行,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意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法官释法:

司法拘留作为司法强制措施之一,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的重要手段。但一些被执行人对法律的误解和对法院判决的轻视,加大了执行工作难度,不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是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法院发出的传票等漠视不理,被法院拘传到庭后才喊冤,称自己不是不愿意履行义务,而是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收到法院传票后如时到庭,也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拘传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拘留一次最长期限是十五天,但是当事人被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实务操作中,往往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偿还了债务或者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提前解除的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对连续重复拘留是禁止的,但是并不是说一年只能拘留一次,或者说一案只能拘留一次。只要实施了严重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符合采取司法拘留的条件时,也可能会出现一年被拘留两次、一案被拘留多次的情况。

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司法拘留并不能减免法定义务。相反,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如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该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拒执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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