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人不利己,永寧一男子劃傷多輛轎車究竟是爲啥?

6月11日凌晨2時許

望遠人家A區內

正當一部分車主呼呼大睡時

卻發生了一件另他們十分憤怒的事情

他們的車被一名陌生男子劃傷了!!!

損人不利己,永寧一男子劃傷多輛轎車究竟是為啥?

到底事情原由是什麼???

下面一探究竟

損人不利己,永寧一男子劃傷多輛轎車究竟是為啥?

(車輛被劃傷的車主)

6月11日早上,望遠人家A區內一名群眾報警稱自己昨晚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被劃傷,請民警調查。接到報警後,永寧縣公安局望遠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發現不僅是報案人員的車輛被劃傷,周圍還有8輛車也有一定程度的劃傷。因被劃傷車輛較多,涉案金額較大,該案件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處警民警遂將案件移交,由縣局刑偵大隊開展偵查工作。接到該案件後,刑偵大隊便衣處突中隊民警結合轄區實際,多次對現場勘查,不斷摸排走訪,經過縝密偵查,發現一名可疑男子。通過對相關信息的梳理、甄別,辦案民警掌握了可疑男子的體貌特徵。經對可疑男子活動軌跡的追蹤,辦案民警發現,該男子消失在某棟樓後再不見蹤影。民警判斷犯罪嫌疑人應該也住在小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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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辦案民警積極查找可疑男子蹤跡時,6月23日早上,永寧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又接到了望遠人家A區內車輛被劃傷的警情。辦案民警迅速反應,到達現場後,發現兩次案發地點一致,此次共有15輛車被劃傷,辦案民警初步判斷兩起案件應是同一人所為。通過信息對比,辦案民警發現此次案發現場出現的可疑男子與6月11日時出現的可疑男子為同一人,遂即鎖定該男子為犯罪嫌疑人。經查,民警發現犯罪嫌疑人兩次消失的地方為同一棟樓,確定犯罪嫌疑人就住在該棟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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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21時許,辦案民警組織30餘名警力對犯罪嫌疑人消失的那棟樓進行摸排走訪,最終在該棟樓2單元某室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經詢問,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42歲,對其劃傷別人車輛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張某某交代,案發那兩天,他是在喝醉的情況下隨手將小區內的車輛劃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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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張某某已被永寧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普法小知識:

醉酒後犯罪同正常情況下犯罪一樣,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對於醉酒後犯罪,我國刑法僅作了籠統的規定,即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從立法本意分析,如此規定,就是基於醉酒行為人對其醉酒狀態本身應具有一定的故意或過失,且其醉酒後一般也只是控制能力下降而並非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同時在現實中又難以對行為人是否為規避刑事責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者自我控制能下降到何種程度等問題進行準確認定,為防範犯罪分子借酒行兇以求寬免之企圖及最大限度地保護無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作出的嚴格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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