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月19日市政府八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8年5月1日正式實施。可5月1日之後,廣大群眾反映私自燃放煙花爆竹的人還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婚禮和慶典。對此,四平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將會同鐵西、鐵東分局及轄區派出所,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者實行現場處罰。同時,公佈舉報電話,舉報可以直接撥打110報警電話,也可以撥打轄區派出所電話。
四平市城區範圍內實行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體實施範圍為西郊街以東、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東豐路和平東南路以北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情況,適時調整擴大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向社會公佈。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農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下列區域和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
(二)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三)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交通幹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安全保護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樹林、苗圃、公園、旅遊景點;
(七)軍事設施保護區;
(八)住宅小區、商貿、集貿市場、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市、區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的其他區域和地點。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禁放區域和地點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
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未經許可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五)不得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禁止在禁放區域和禁放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佈設。限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合理確定。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批發企業違反規定的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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